配偶转移婚内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多分财产吗?

2024年07月01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分居期间,配偶却做起了“搬运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吗?让我们来看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2年,王女士与吴先生登记结婚。2021年起,两人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2023年3月,王女士以吴先生有家庭暴力及婚内出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吴先生离婚,并分割两栋自建房、银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审理过程中,吴先生辩称其愿意离婚,但两栋自建房属于其个人财产,已分别于2021年6月、2022年1月转让给其亲属,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两栋自建房系王女士、吴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吴先生未经原告王女士同意无偿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受让人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权利,王女士有权追回。同时,双方于2021年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吴先生称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两栋均无偿赠与他人,其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情形,因此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过程中,应予以少分。最后,法院判定吴先生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的行为,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栋房屋分别由双方各自使用,银行存款120万余元由王女士分得80万元,由吴先生分得40万余元。

 

律师说法

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存在转移、隐藏、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法律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本案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先生未经王女士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两栋无偿赠与他人,该行为显然损害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王女士有权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吴先生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转移、隐匿、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具有一定隐蔽性,特别是不直接掌控财产的一方取证有一定难度,因此最好的应对之策是未雨绸缪,掌握好家庭资产状况。如果怀疑或者发现对方有不当的财产处分行为时,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咨询或聘请律师,由委托律师提交调查令,根据己方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申请查询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股票、保险、基金等财产信息。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相关资产,阻断对方转移行为,防止财产继续流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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