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未经房东同意擅自转租,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024年06月05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租客未经房东同意,擅自将房子进行转租从中谋取利益,这种情况下房东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租客承担违约责任?让我们来看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8月,房东王女士与租客庄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女士将房屋出租给庄先生,月租金为2000元;未经王女士同意庄先生不得擅自转租。此外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王女士也曾明确告知庄先生不得将房屋进行转租。然而房屋交付后,庄先生却在未经房东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中途将房屋两次转租给他人,并分别收取租金2500元、2800元。房东王女士知晓此事后,通知庄先生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庄先生认为,转租是王女士认可的,因此拒绝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发生争执后,房东王女士将庄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庄先生的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结合现有的证据材料,被告庄先生未能举证证实转租行为经过原告王女士同意,而原告王女士已经明确告知被告庄先生不得将房屋进行转租,但被告庄先生仍然将房屋进行转租,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王女士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没收租赁保证金,于法有据。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擅自转租”实质上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租客合规转租的前提条件是需要经过房东同意。同意可以是事前同意,比如租赁合同中明文约定可以转租,也可以是事后追认。如果合同未对转租作出明确约定,那么租客可以在实施转租前获取房东的同意或在转租后取得房东的追认。另外房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客转租,但是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也可视为房东同意转租。本案中,双方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限制转租事宜,但租客庄先生未经房东王女士同意,擅自将房屋进行转租,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而房东王女士在知悉转租行为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庄先生发出通知,明确表示不同意转租并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