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记这些“关键点”,代书遗嘱才有效!

2024年01月15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一份代书遗嘱中载明遗产只留给小儿子,但遗嘱只有立遗嘱人手印却没有签字,那么这份遗嘱有效吗?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基本案情

王大爷与妻子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子女均已成家立业。2014年妻子去世后,王大爷独自一人生活。2021年,王大爷因病行动不便,小儿子小王入住王大爷家中,照顾王大爷日常起居,而王大爷则每月给予小王生活费等合计3000元。2022年4月,王大爷住院,三个子女约定轮流照顾。其间,王大爷向子女公开了其持有的多张存单合计50余万元。子女们对存单登记拍照后,交由小王进行保管。2023年3月,小王持存单先后多次向银行支取现金共计46万余元。

2023年5月,王大爷去世。当其他子女得知王大爷存单已被小王支取时,向其索要,要求平分遗产。对此小王拿出一份遗嘱,其中载明遗产用于料理后事的剩余部分,由小王享有。该遗嘱为他人代书,并有王大爷生前好友作为见证人的签字,但仅有王大爷的手印,并无签字。而其他子女认为,遗嘱只有手印没有签名,遗嘱内容并非王大爷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财产。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王大爷的其他子女将小王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由此可见,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是认定代书遗嘱有效的必备条件。

庭审中,小王承认王大爷临终前身体较为健康,能吃饭、看报、写东西,因此法院有理由相信王大爷在立遗嘱当日完全有能力在遗嘱书签名,但王大爷并未在遗嘱上签名,明显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除此之外,结合王大爷子女们对存单进行拍照的行为,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完全可以通过手机录音录像,来弥补王大爷未在遗嘱上签名的缺陷或采用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综上,法院认为该遗嘱不应认定为有效,小王应当返还财产进行依法分配。

 

律师说法

代书遗嘱作为一种遗嘱类型,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比如很多老人因自身文化程度有限、对法律不够了解或者疾病等原因,往往请人代写遗嘱。由于代书遗嘱非本人手写,因此其内容既容易违背立遗嘱人的本意,也有可能被变造、伪造。在司法实践中,大量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为此法律对其形式进行了严格的限定。

鉴于代书遗嘱必须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因此为确保遗嘱的效力,建议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制作:

一是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到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做代书人。需要注意的是,见证人不能是不具备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和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二是遗嘱应由立遗嘱人表达,代书人作记录;三是代书完毕后,代书人应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或传阅记录及遗嘱全文;四是遗嘱审阅无误后,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应当共同在遗嘱每一页签字确认,落款时须共同注明年、月、日。第五,如对遗嘱订立无把握,也可以聘请律师协助订立代书遗嘱,这样能够最大限度避免遗嘱无效的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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