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写的借条是否有效?能认定为借贷吗?法院判了
2024年01月16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恋爱的情侣之间有多笔经济往来,一方给另一方出具借条,是否构成借贷关系。如果恋爱未能修成正果,那么分手时一方以借贷为由起诉要求返还,又该如何认定?
小刘和小丽在恋爱同居期间,双方微信账户和支付宝之间均存在多笔互相转账,金额从十几元到几万元不等。2022年10月10日,小刘向小丽出具收条和欠条各一份,收条内容为小刘于该日收到现金12万元,欠条内容为小刘于该日欠小丽12万元,还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月利率3.9%。小刘在出具欠条、收条时录制了视频。
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小丽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刘偿还借款12万元及相应利息。庭审上,小刘辩称,两人为恋爱同居关系,其出具欠条是为了维系与小丽之间的恋爱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小丽也并未实际将款项给付,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小丽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诉争款项的性质是否为借款。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在本案中,小丽提交了案涉欠条、视频等证据,但小丽未提交当日支付小刘现金12万元的证据。法院认为,如果案涉款项是对之前借款的结算,则应由小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而小丽所提交的支付记录均为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相关数额与欠条数额不一致,且小刘亦多次向小丽转账。小丽主张双方恋爱同居关系于2022年10月10日结束并由小刘出具借条,但双方此后仍有三笔微信转账往来,与小丽述称相矛盾。除此之外,小丽所提交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转账笔数较多,小到几十元大到上万元,该支付方式不符合借款交易习惯。小刘辩称出具案涉欠条是为了维系与小丽之间的恋爱同居关系,且小丽认可双方当时为恋爱同居男女关系。
综上,小丽主张双方存在12万元的借贷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举证责任未能完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对小丽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在认定双方是否为借贷关系时,一是要审查是否有借贷合意,即书面或口头等形式表现出的民间借贷合同,证明双方就借贷事项达成一致;二是要审查是否有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以上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而情侣间给付钱款的情况十分普遍,资金往来频繁,一旦双方感情生变,财产纠纷往往也会随之而来。如果一方以共同生活指出或恋爱期间的赠与抗辩,而另一方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借贷合意及实际借款行为,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律师在此提醒,情侣之间如果不存在确切的借贷关系,最好不要随便以出具借条等形式表达感情,避免分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四条第一款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第十五条第二款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