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超过三年还能要回吗?关键看这个因素

2024年01月12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你知道行使权利也有“保质期”吗?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30日,王某为偿还其他债务,向林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8年5月30日,王某在借款处签字。之后林某多次催要无果,于是在2023年3月将王某起诉到法院。王某辩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8年5月30日,至今早已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林某的请求。庭审中,林某向法庭提交了2018年至2023年期间多次向王某催要涉案借款的通话录音和聊天记录。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虽然从案涉借款的还款日起计算已经超过三年,但林某向王某持续催收借款的行为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且王某在聊天记录中也表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因此王某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综上,林某的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应向林某归还借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说法

虽然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但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当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时,权利人将可能丧失胜诉的权利。而诉讼时效的中断则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比如向债务人打电话、发短信、上门催讨、申请仲裁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自己积极主张债权,则应认定案涉欠款诉讼时效在主张之日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计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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