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自借款20万元,妻子是否需要共同承担债务?
2024年01月11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丈夫在外借了钱,妻子并不知情,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关键看这个。
王先生和刘女士原是夫妻关系。2021年4月,王先生向好友林先生借款20万元,并承诺6个月内还清。后王先生和刘女士离婚。还款期限届满后,王先生仅向林先生偿还了本金5万元,其余本金和利息均不再支付。多次讨要未果后,林先生起诉到法院,同时由于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存续期间,林先生认为此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要求刘女士和王先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刘女士辩称,林先生和王先生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并没有自己的签名,二人并未告知自己存在本案的民间借贷的情况,自己从始至终都不清楚借款事宜,且该笔资金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自己和王先生现已离婚,并且因王先生有赌博恶习,在借款发生当年,自己就已经和其分居。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和林先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王先生未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本金,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相对性,借款人为王先生,刘女士不是共同借款人,林先生不能提供借款用于王先生、刘女士家庭生活的证据,且刘女士对王先生借款之事事先并不知情,事后未追认,因此林先生要求刘女士和王先生共同偿还债款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向林先生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5万元,同时驳回林先生要求刘女士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既影响着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判断,也和债权人的利益实现息息相关。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可区分为三类:
一是共债共签。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即夫妻以共同的名义对外借款,双方共同签名或者未签名一方事后追认。
二是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在没有明确的共同意思表示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三是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债务虽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在本案中,由于林先生不能举证证明借款20万元系王先生、刘女士以共同意思所负,也无法证明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因此林先生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律师建议,债权人在对外提供借款时,为避免产生争议,应尽量采取“共债共签”的方式,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在无法满足该条件时,也应当在出借时明确借款用途,并注意收集、保留有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