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密室逃脱”致九级伤残,责任谁来承担

2023年11月23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密室逃脱”游戏,凭借其沉浸式的解谜体验风靡当下。然而,在惊险、刺激、恐怖的游戏过程中,一旦参与者发生意外,该由谁来担责呢?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王某与朋友杨某结伴前往某密室逃脱店游玩。选择好体验主题后,两人在工作人员提供的《玩家入场承诺书》上进行了签名。该承诺书内容包含“玩家明确同意参加密室逃脱存在的风险完全由自己承担”“开始游戏后,中途退出不予退票”等条款。

游玩过程中,工作人员为了推进剧情并增加游戏刺激程度,扮演恐怖“怪兽”突然出现;王某因受到惊吓,踩空了台阶导致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诊断结果为胫骨远端骨骺损伤、腓骨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王某将密室逃脱店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0余万元。庭审上,密室逃脱店辩称,王某在入场前已签订了免责协议,承诺其自行承担游戏风险,在游玩过程中发生一切损害均与密室逃脱店无关,因此密室逃脱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密室逃脱”类游戏属于经营性活动,被告商家作为游戏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尽到合理限度的防护义务,被告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在于是否提供符合安全规范的设施设备以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王某参与的游戏场所内灯光特别昏暗,空间亦十分狭小,密室逃脱店在游戏设置时,未对安全隐患做到充分考虑,既没有考虑到王某在受到惊吓逃跑过程中可能发生跌倒的安全事故,也没有尽到提醒和安全提示义务。而密室逃脱店提供的承诺书为格式条款,该条款内容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当属无效。因此,在密室逃脱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王某的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而原告王某在游戏中受到惊吓后转身跑走属于本能的应急反应,因此在此情景下逃跑的行为本身并无不当,但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做充分心理准备的情况下参与密室逃脱游戏,王某对其自身个人心理预判和事先防范意识不够,自身对受伤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法院综合考虑密室逃脱游戏的特点,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被告某密室逃脱店对本次事故承担70%的责任,王某承担30%的责任,判决密室逃脱店赔偿王某各项费用共计20余万元。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密室逃脱店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及安全提示义务,且存在以格式条款排除己方责任的管理瑕疵,应对王某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为了减少安全事故及法律风险的发生,密室逃脱游戏的经营者应充分考虑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及对游戏主题的接受程度,有选择性地面对消费者开放。在设计游戏环节、设置游戏关卡、布置设施设备时,应充分保障消费者参与密室逃脱时的人身安全,增加密室逃脱的刺激性和体验感的同时,做好注意事项告知及安全提示。当玩家在游戏中受伤,应当及时、妥善处理。

对于玩家而言,应选择资质齐全、安全提示详细的正规商家,在了解相关介绍和安全提示,并考虑自身身体状况及心理承受能力,再决定是否参与游戏。而在游玩过程中,应认真听取相关安全指引,量力而行,避免受伤;在无法继续游戏时,应及时退出,以免发生危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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