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意外去世,婆媳为争房产对簿公堂,法院判了

2023年11月21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丈夫意外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然而为争夺房屋所有权,曾同在一屋檐下居住的婆媳争吵不断,最后闹上法庭。

 

基本案情

林女士和杨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共同拥有一套位于A市的房屋。此外,杨某在外还有一个非婚生女儿丽丽。林女士与杨某的母亲邓某同住在案涉房屋,但两人的关系并不和谐;丽丽则另有住所。2022年10月,杨某意外离世。杨某去世后,由于未立下遗嘱及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所占的案涉房屋所有权的二分之一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即林女士、邓某以及丽丽各项有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林女士合计拥有房屋三分之二份额,邓某及丽丽享有六分之一份额)。

后林女士与邓某因房屋继承问题发生矛盾,双方均希望在折价补偿对方后,能拥有案涉房屋的全部份额。因无法协商一致,林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上,林女士表示,如果法院支持其获得案涉房屋的全部份额,则其愿意保留邓某在案涉房屋的居住权;丽丽表示希望保留相应的继承份额。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女士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案涉房屋大部分的产权份额,如果各方按份共有该房屋,那么在房产无法采取实物分割的情况下,则实际各方不可避免地需共同使用房产的某些部分。而根据现有证据,林女士与邓某、丽丽的关系并不和谐,因此从有利于生活需要及减少矛盾的角度出发,法院支持林女士请求取得邓某份额并对其折价补偿的主张。而林女士应按照其承诺保障邓某有生之年享有案涉房产的居住权。

其次,考虑到丽丽并非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且已另有住所,因此取得折价补偿款后亦基本可以满足其居住、生活所需。另外基于林女士与丽丽之间的特殊关系,两人共同居住在案涉房屋显然亦不合适。

综上,法院判决案涉房屋通过继承与折价补偿后,归林女士所有;林女士分别向邓某、丽丽补偿21万余元。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分割时,应当先将房产的一半份额分出为林女士所有;而杨某生前未留下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属于其权属份额的房产作为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林女士、邓某、丽丽平均分割。

而在司法实践中,遗产分割应考虑以下两个内容:第一,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第二,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在本案中,由于案涉房产不宜分割,因此法院基于现实考虑,并综合当事人的生活需要、家庭矛盾等问题,作出案涉房产归林女士所有,其补偿其他继承人所占遗产份额的房产差价款的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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