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酒后摔倒划伤,要求餐馆赔偿20万元?法院判了

2023年01月10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顾客在餐馆就餐,结果因饮酒摔倒受伤,那么餐馆方面需不需要赔偿呢?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黄先生和朋友在餐馆内就餐时,由于服务人员没有及时清理堆放在包间地面的玻璃碎片,导致其摔倒时右手被地上堆放的玻璃碎片划伤,造成右手筋脉断裂等伤情。黄先生认为,餐馆方面作为餐厅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发时没有妥善处理地面湿滑的情况,事发后也没有及时救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随后,黄先生将餐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0万元。

而餐馆方面辩称,餐馆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发时包间内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玻璃碎片是黄先生自己打碎的,后来服务员也及时进行了清理,堆放在包间入口处的角落内,很难触及。而黄先生是因为醉酒和朋友相互搀扶而摔倒的,事发时并不存在地面湿滑的情况。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对于消费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黄先生是在餐馆包间内摔倒后,触及地面上的玻璃碎片而受伤的。后来餐馆虽然对玻璃碎片进行了处理,但该碎片仍然处于包间范围内,并且是处于包间入口处附近,而就餐顾客出入包间都需要经过此处,显然就存在安全隐患。因此,黄先生和其朋友打碎玻璃杯的事实,并不构成餐馆不承担责任的依据,餐馆方面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黄先生虽然主张是因为餐馆地面湿滑导致摔倒受伤的,但因未能举证,法院不予采信。除此之外,事发时黄先生想要去搀扶自己的朋友,并且其当时确已饮酒,因此法院认定其自身对于摔倒也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由餐馆方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餐馆赔偿黄先生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营养费等共计3万元。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餐馆、商场、车站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怎样判断经营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呢?在实践中,可以简单归纳为以下三点:一是对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建筑物或者工具等采取了必要保护和控制措施;二是经营者履行了一定的安全警示义务,比如设立警告牌、铺设防滑垫、张贴通知告示等;三是事发后经营者能及时采取救助或其他措施,来防止损害的继续扩大。

当然,如果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是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本案中,餐馆的经营者有责任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整洁的的场所环境。而无论玻璃碎片如何产生的,餐馆方面没有将碎片清理到位,产生了安全隐患,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黄先生作为被侵权人,是在醉酒状态下搀扶朋友而导致摔伤的,因此其对自身受伤也存在过错。所以,双方都需要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本事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1173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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