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去世且无继承人,购房者无法过户怎么办?法院判了

2022年11月30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购买的房屋还没有完成过户手续,房主就去世了,既没有继承人,也没有留下遗嘱,那么购房者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应该怎么办?

2019年,杨先生购买了胡先生名下的一处价值60万的房产。双方签订买卖后,杨先生支付了首付和定金,但一直没有登记过户。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1年,胡先生和父母都相继离世,既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法定继承人,其名下房屋成为了无主遗产,过户手续也无人可以配合办理。之后杨先生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向法院申请指定胡先生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

 

什么是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创设的一项新制度。其实顾名思义,遗产管理人就是对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保存和管理的人,《民法典》中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以及报酬等都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其中,《民法典》第1145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作出了详细说明: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也就是说,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在继承开始后,如果有遗嘱的话,那么遗嘱的执行人就是遗产管理人,如果没有遗嘱,就需要在所有的继承当中,选出一人或多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其次,如果继承人未能推选出合适的人选,那么就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最后,如果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的话,那么就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胡先生生前既没有订立遗嘱,也没有法定继承人,在其去世后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根据法律规定,其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安置等工作,可依法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并完成胡先生遗产的后续处理。

而民政部门在担任遗产管理人后,不仅负有保管遗产的义务,还应根据《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承担遗产清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损毁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相关工作。

 

杨先生是否有资格向法院提出申请

本案中,杨先生和胡先生买卖房产过程中,双方已经完成买卖合同的签署。胡先生去世前,合同相关事项还没有履行完毕,杨先生享有债权,属于利害关系人。

根据《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指定遗产管理人。因此杨先生作为债主,有权向法院申请民政部门为指定遗产管理人。而在指定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后,杨先生可要求其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买卖房屋本是买受人和出卖人的平等交易,如果没有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保护,意外来临时,出卖人的亲人翻脸不认账,或者不符合过户登记条件,都有可能成为买受人维护权益的阻碍。而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打破了遗产处理的僵局,既填补了“人死债消”的法律空白,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遗产管理和债权债务问题的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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