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遭受损害,经营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2022年08月23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孩子年幼,很多父母都会带在身边。可有些粗心的家长,忙着自个的事没有看管好孩子,导致意外发生。那么这个时候,场所的经营者需要承担责任吗?责任又是如何划分的呢?
因父亲常年在外务工,两岁的小林一直由母亲在家照看。某天,小林母亲受朋友张女士微信邀请,前往其经营的茶馆打麻将。由于当天茶馆客人比较多,小林一直无人照看。不久意外发生了:小林跌倒在茶馆的火盆旁边,双手被严重烧伤。后来经司法鉴定,小林的伤情被评定为六级伤残,需要做手术并佩戴假肢。
事故发生后,张女士只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并未支付其他费用。于是小林母亲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共计30万元。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以得知,上述场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是公共性。也就是该公共场所是向不特定对象提供服务的场所,提供服务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第二是该场所具有相应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等主体。很显然,本案中的茶馆应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共场所,小林母亲的朋友张女士为该茶馆的经营者。
那么怎样判断场所经营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呢?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给出确定的标准,但在实践中,经营者对进入服务场所的消费者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可以简单归纳为以下三点:一是采取安全维护措施。经营者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设施设备、建筑物、工具等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或控制措施;二是履行安全警示义务。经营者为消费者采取预防外界侵害的安全保障,包括指示说明、警告、通知和保护义务等;三是尽到相应的救助措施。在发生人身、财产损害后及时采取救治或者其他防止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
本案中,张女士从事茶馆经营,在小林母亲打麻将期间,无论其是否承诺为其照看孩子,都应对小林的安全负有一定的协助保障义务。在此次事件中,张女士在茶馆内放置火盆,并且没有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未尽到经营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对小林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让经营者承担绝对、无条件的义务,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而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在本案事故发生时,小林仅满两周岁,对自己的行为并没有完全的辨识、控制能力,对危险情形没有预判能力,同行的母亲更应谨慎看管。因此,小林的母亲在人员和设备众多的公共娱乐场所放松警惕,没有妥善看管小林,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同样存在过错。
综合本案情况,法院最终认为,小林的母亲作为监护人疏忽大意导致小林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发生意外,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70%的主要责任,茶馆经营者张女士承担30%的次要责任。
对于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来说,必须在公共场所使用符合安全规范的设施设备或工具,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设置必要的警示或说明,对于台阶、玻璃门窗或锐利物等可能出现意外伤害的地方,一定要做好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除此之外,经营者还要尽到经营场所的检查义务,比如对墙体、贴砖、玻璃等容易脱落的物体或设施作定期的检查,避免场所内建筑物等坠落发生事故伤害。同时,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场所内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关注,对他们潜在的危险行为及时进行制止。
必要的情况下,经营场所还应配备相应的急救设备,并要求经营场所的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应急处理方法和设备使用方法。对于发生事故的,经营者应做好现场的保护和相关人员的救助,以及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并及时报警送医,以避免或减轻相应责任的可能。
最后提醒广大家长,要履行好监护义务,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障,不仅需要公共场所的协助保护,也需要家长的妥善教育、看管和呵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