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异后,探望权怎么行使?民法典这样规定
2022年08月10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离异夫妻因探望孩子产生纠纷,父亲想要探望孩子,母亲却担心其会影响孩子的健康和生活习惯。那么探望权该如何行使?一起来了解一下。
林先生和张女士一见钟情,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觉得和对方非常合适,于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生育了儿子小林。可随着孩子的出生,经济压力不断增加,日常琐事逐渐变多,林先生和张女士经常产生冲突。无奈之下,两人选择了离婚,孩子由张女士直接抚养。离婚后林先生到外地工作,一走就是三年。
后来林先生从外地回来,找到张女士要求探望孩子。张女士认为其抛家弃子,不是合格的父亲,并以其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生活习惯为由,拒绝了林先生探望孩子。林先生认为,自己无论如何都是孩子的父亲,有权进行探望。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张女士协助自己行使探望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林先生的请求。
探望权的行使和实现,不仅维系着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感情,而且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虽然本案中林先生曾多年离家去外地工作,但是这不能成为剥夺林先生探望权的理由。
当然,探视权也存在中止的事由。虽然民法典并没有具体列举,而是概括地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但一般来说,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探视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会影响子女身体健康的;
二是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比如对子女实施暴力行为的,或者教唆子女从事非法活动等;
三是探视权人和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视的;四是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比如探视权人有吸毒、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因此,如果张女士能够证明林先生的探望,确实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其可以向法院请求判决林先生中止探望。不过,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林先生的探望权。所以就本案来说,林先生有权对自己的子女进行探望,直接抚养孩子的张女士应当予以协助。
首先探望权的行使,应当坚持父母协议优先的原则,探望权的行使需要父母双方的共同履行。《民法典》第1086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关于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应当先由父母双方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无法协商一致,才由法院判决。
实践中,也存在着探视权人错误行使探望权的情形。比如直接抚养的一方不配合,探视权人将孩子“抢”走进行探望。而对于这种“抢孩子”的行为,不仅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而且还触犯了法律。
因此,如果对方不配合探望,探视权人可以到法院提起申请执行,先由法院督促对方履行协助义务。如果对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法院会视情况采取强制措施。
此外,还存在着直接抚养的一方不让探视孩子,探视权人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形。实际上,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探望权与给付抚养费各自独立,探望权的行使不以抚养义务是否履行作为前提。
也就是说,不能因一方不给付抚养费而不允许其探视子女,也不能因一方不允许探视子女而不给付抚养费。如果对方不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对方阻碍自己行使探望权,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
父母探望子女不是赌气,也不是把孩子作为伤害对方的武器。既然双方离婚后有着孩子作为纽带,如果没有中止探视的正当理由,那不如退一步海阔天空,让孩子得到父母更多的关心与爱,健康茁壮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