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家长怠于履行探视义务?不可行!
2022年08月09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离婚后,孩子不归自己抚养,就可以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吗?
赵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对夫妻,婚后育有一个儿子。后因感情不和,二人协议离婚,并约定儿子年满18周岁之前,由李女士抚养,赵先生按月给付抚养费。自此以后,赵先生对孩子疏于探望、怠于联络、缺乏沟通,既没有尽到足够的关心爱护责任和抚养教育义务,也没有承担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除偶尔联络孩子外,赵先生的探望频次不足每月一次。随着儿子年龄增长开支不断加大,赵先生给付抚养费的次数越来越少。无奈之下,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发现,赵先生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严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针对赵先生在家庭教育中的失职行为,法院依法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赵先生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保持至少每月两次的联系频次,促进孩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为了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等发展,2022年1月1日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国事”,并通过家庭教育令等方式进行落地。
那么,什么是家庭教育令?实际上,家庭教育令指的是由法院发出的以促进家庭教育和纠正监护人失职行为等为目的的司法裁定文书。在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后,一般会规定失职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特定的期限内,在家庭教育方面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应该怎么做。
那么,什么情况下会发出家庭教育令?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8条、第49条的规定,家庭教育令会在这两种情况下发出。
第一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比如拒绝让孩子上学、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或对孩子不管不问等。当出现这类情况,居委会、村委会、妇联、学校等机构单位应当予以劝诫制止、批评教育,必要时督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是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及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实施犯罪行为,要视情况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同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首先,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民法典》第1084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家庭教育促进法》第20条也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婚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因此,即使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或分居,也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和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情况以及健康状况,同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而前面所述案件中,赵先生对孩子疏于探望、怠于联络,既没有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也没有承担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属于《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因此,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予以纠正,并依法发出家庭教育令。
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未尽到家庭教育职责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家庭教育令,目的是为了告诫父母应当依法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关心、关注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以及身心发展情况,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即使父母出于离婚或分居状态,双方也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如果不按照家庭教育令的内容履行,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至关重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用正确的家庭教育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培养、关心陪伴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