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产立两份遗嘱,到底怎么来继承?
2022年08月03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一套房子,两份遗嘱,子女为此争执不下,诉至法院,那么最后应由谁来继承呢?
张大爷有4个子女,自从老伴去世后,他便和大儿子大张一起生活。不久张大爷名下的一处房产被政府征迁,于是张大爷来到当地法律服务中心,在两名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见证下,订立了打印遗嘱,载明张大爷去世之后将可能获得的安置房屋由大儿子大张继承。随后双方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过了几年,张大爷获得政府拆迁赔来的一套80平方米的房屋。之后张大爷来到某律师事务所,在三名律师的见证下也签署了一份打印遗嘱,同样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载明:去世之后因拆迁赔来的房屋由小儿子张三继承。
后来,张大爷去世。大张和张三各持一份遗嘱,都对房屋的归属发生争执。而张大爷的两个女儿则要求平分该房屋。因争执不下,于是大张将三个弟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拆迁赔来的房屋由自己继承。
所谓打印遗嘱,指的是行为人在具有输入装置的电子设备上输入并存储具有遗嘱内容的文字,然后通过输出设备打印机打印,并由遗嘱人在落款处签名和书写日期的遗嘱。《民法典》出台后,打印遗嘱成为一种新的遗嘱形式,而不再被归类于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
虽然打印遗嘱具有制作简单、形式规范等特点,但也存在真实性辨识困难的问题。那么,打印遗嘱怎样签订才具有效力呢?
对此,《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在订立打印遗嘱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是对见证人的要求。见证人需要有见证能力,并且见证人必须是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和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外的其他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第二是见证人数的要求。打印遗嘱需要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如果一个人自行制作打印遗嘱,只有自己的签字,而没有见证人签字,那么也无法产生遗嘱效力。
第三是确认方式的要求。在形式方面,需要见证人在打印制作过程中全程在场参与见证,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都需要签名,同时签署年、月、日,以此确定打印遗嘱的每一页都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见证人都在现场进行见证。
此外,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订立的遗嘱,当事人对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出于人之常情,一些父母在考虑自己身后财产安排时,可能会受到和子女之间情感关系变化的影响。在这种变化中,父母可能会立有多份遗嘱。那么,在本案的财产继承中,出现了多份遗嘱,应当如何进行认定呢?
首先要确定遗嘱的有效性。本案中,张大爷无论是在法律服务中心,还是在律师事务所订立的打印遗嘱,都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全程参与见证,并且双方都在遗嘱上签字和注明年、月、日。因两次遗嘱订立的见证人没有违反法律关于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因此张大爷订立的两份遗嘱,都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1142条明确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如果几份遗嘱之间内容有抵触的,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遗嘱,一律按时间顺序以最后一份为准。
在本案中,张大爷订立的由小儿子张三继承房屋的遗嘱是最后一份遗嘱,此后再也没有其他新的遗嘱。因此,两份有效的打印遗嘱,以小儿子张三所持的那份为准,张大爷因政府拆迁补偿的房屋,应由张三继承。
最后提醒大家,若要订立打印遗嘱,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相关要求,避免因形式上的瑕疵导致无法实现对财产的有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