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律师实务|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后未采取其他送达方式而直接公告送达的,属违反法定程序!

2021年08月31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增城律师实务|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后未采取其他送达方式而直接公告送达的,属违反法定程序!

 

 

【增城律师前言】

通过邮寄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过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前述应诉材料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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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简要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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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审判程序违法,未按法定程序向其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及判决书,剥夺其辩论、质证及上诉的权利。原审法院曾向杜某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的户籍地址邮寄传票等诉讼文书,邮寄回单中未显示签收,也未标注投递状态、未妥投原因,仅手写标注“电话无人接听2019.3.1817:00”,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未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就进行公告送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关于邮寄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剥夺了杜某辩论、质证的权利。

 

原审法院在公告送达案件判决书之前,也未通过邮寄或者其他方式向杜某送达判决书,未查明杜某是否仍然下落不明,导致杜某无法知晓判决生效时间,剥夺了杜某上诉的权利。(二)原审认定基本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杜某能够提供新证据推翻原审判决。XXXX公司未依约向杜某交付苹果版本、PC端软件;XXXX公司未按约定完成功能清单内的开发和交付工作,其交付的打车APP安卓版本不符合双方约定;XX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软件运维服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九、十项,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原审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杜某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前述应诉材料及传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据此,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杜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指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增城律师实务|诉讼文书无需向被告送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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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可分作三种情形。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如:原告不适格的,没有明确的被告的,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不归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的,等。

 

(2)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该条规定了起诉不得存在的七种情形。如该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上述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有相关联的地方,只是分别从不同的角度阐述起诉条件的相关问题。再次,不符合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外,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起诉不符合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还有许多,散见于多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中。这三种情形案件原告没有起诉权,法院没有审理权,如果原告申请撤诉,则应当依法裁定准许其撤诉;如果原告不申请撤诉,只能根据不同情况依法裁定移送管辖或者裁定驳回起诉,无须被告行使答辩权和上诉权,故连同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和裁定书在内所有诉讼文书均无须且不宜向被告送达。甚至,其诉讼文书无须且无法向被告送达,如被告不明确的。

 

2.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

此即指立案后发现,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这类案件无论其符合起诉条件与否,法院都没有审理权,只能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无须被告行使答辩权,故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和裁定书等所有诉讼文书均无须且不宜向被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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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立案之后向被告发送起诉状之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案件。

这类案件包括立案后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前原告申请撤诉的除上述第二类案件之外的各种案件。如:离婚纠纷案件立案后,法院向被告发送起诉状之前,原告申请撤诉的。这类案件无论其符合起诉条件与否,均无须法院继续审理,应当保障原告的撤诉权,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无须被告应诉答辩,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和裁定书等所有诉讼文书均无须且不宜向被告送达。

 

4.增城律师提醒:例外情形

向被告送达起诉状之后才发现属于上述三类案件从而裁定结案的,其裁定书应当向被告送达,以保障被告对案件处理结果的知情权。除此之外,无论遇到上述三类案件当中哪一类哪一种,都不应当将轮不到被告参与处理的诉讼信息传递给被告,不应当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否则,一是浪费审判资源,二是给当事人造成诉累或者其他不良后果。如遇不应当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情形而公告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则更加浪费审判资源,甚至浪费两审的审判资源,更加给当事人造成诉累和其他不良后果,甚至给双方当事人造成诉累和其他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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