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律师实务|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该怎么算?

2021年09月01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增城律师实务|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该怎么算?

 

【增城律师前言】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可能会在起诉以前,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自己所受伤害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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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赔偿义务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均不认可被侵权人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所得出的鉴定结论,会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如果法院同意进行重新鉴定,那么就会产生两个定残日期,即首次鉴定的定残日期和重新鉴定的定残日期。

 

一、关于误工时间计算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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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七条第二款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二、两次伤残鉴定,如何确定误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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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问: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在起诉前由交警部门委托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起诉后加害人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

法院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委托另一鉴定机构对受害人进行了第二次伤残鉴定,并采纳了该次鉴定结果。对该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时间应截至哪一天?

 

答:

1.第一种意见认为:误工费应算至第一次定残日前一天,因为第一次伤残鉴定已经确定了伤残,可以算作误工的截止时间。

2.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受害人的误工费应算至第二次定残日前一天,理由是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

 

(二)

本案法院采信了第二次伤残鉴定的结论,也就推翻了第一次评残的结论,第一次评残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的时间来确定误工费的数额。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答:理论上,对受害人的赔偿采用完全赔偿原则,受害人受伤之日至定残日之前一日的误工损失与定残之后的残疾赔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其所受伤害的完全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具体而言,误工的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的时间确定,其标准以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受害人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误工时间应当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日或者按照实际误工损失时间计算。

 

据此,这里所指的定残日应是指被法院确认有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结果作出之日。本案中第一次伤残鉴定结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故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结论作出的时间来确定误工费的数额。因此,最高院民一庭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三、增城律师实务教你怎么计算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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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属于受害人的具体损失、间接损失,误工费计算公式为误工天数乘以日均收入。

在主张误工费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误工费,赔偿对象是劳动收入的减少部分,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有工作收入的受害人仍有权主张误工费。
2.有多份工作的,多份工作误工期间的误工损失都予以支持,但法律禁止开展第二份工作的除外,比如《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就有兼职限制规定。
3.误工天数根据医疗机构意见或者鉴定机构鉴定意见确定,持续误工的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因为后续的误工费已经转化被替代为伤残赔偿金赔偿项目。
4.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具体怎么计算呢?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时间定残的,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1)被侵权人无法举证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居民误工费按照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2020年河南省的标准为129.51元/天。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误工费按照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2020年河南省标准为128.38元/天。


(2)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


(3)如果有固定工作,则可以要求按照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具体需要误工证明,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工资表以及工资银行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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