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律师以案说法|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及类案裁判规则

2021年08月31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增城律师以案说法|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及类案裁判规则

 

【增城律师前言】

婚后不到三个月,丈夫在当地一医院口腔科拔牙后,连续十多天出血不止,后经不断询问并经医院确诊方才得知,丈夫患有严重的家族型遗传性疾病血友病A型,于是妻子便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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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这个案子会以什么样的结果收尾,增城律师就带各位读者看一看。

 

一、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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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撤销婚姻纠纷案,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原告傅某与被告黎某的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傅某经人介绍与被告黎某相识恋爱一年多后,于2020年5月下旬登记结婚。2020年8月,被告在当地一医院拔牙后出血十多天不止,后经该医院诊断为血友病A型。当月底另经相关检验机构检验,还检测到A型血友病F8基因变异,检验结果解释中载明“A型血友病以X连锁隐性方式遗传,患者多为男性;女性携带者有50%的几率将致病变异传递给子代,其获得致病变异的子代中,儿子往往是患者,女儿为携带者。”被告在婚前已知晓自己患有此病,其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如实告知对方,且未治愈。

另查明,2017年6月22日,国务院关于药品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将血友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试点范围。2017年9月2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35号)中附件2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血友病被列为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67号),将血友病作为儿童重大疾病,并提高医疗保障。

法庭上,被告承认婚前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属实,并同意撤销与原告方的婚姻。

 

【法院一审裁判要旨】依照相关规定,血友病A型是严重的遗传性凝血障碍疾病,属于重大疾病。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该案中的原告在知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其提出撤销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增城律师提醒:婚检虽非强制但应引起足够重视

 

增城律师就该案件分析:该案事实比较清楚,但通过该案,明确两件事情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是通过该案可看到我国立法的巨大发展与进步。从禁止结婚到交由当事人自主自行决定,这为患有重大疾病且被对方所理解包容的人群也能过上和正常人一样的婚姻家庭生活,迎来了光明、坦途。现已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已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排除出禁止结婚的范畴,将婚姻的权利交还给当事人自己,更加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也更加人性与现实。但要求患病一方必须履行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已登记的婚姻关系。

 

2.是通过该案应认识到婚前体检虽非强制但很有必要。当前,婚检包括询问病史、医学检查、知识普及三个部分。现实中,婚检对精神类疾病的筛查,主要靠询问病史、家族史以及填写一些相关的问卷等方式进行,难度大且现实意义并不明显。但通过难度并不大的婚检筛查严重遗传性疾病,却可有效防范下一代的出生缺陷。再者,婚检中筛查的传染病因多是能够通过性行为传播的,因此对此类疾病的筛查,可做到让患病的人尽早发现疾病从而尽早治疗,也尽可能地保护另一方的健康。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一方在知情的情况下,隐瞒自己患有性病、艾滋病等传染病,不采取保护措施,造成对方感染,依法应属“故意传播”,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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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律师提醒】

因此,当前婚检虽非强制但很有必要,应引起足够重视,尤其是做好医学检查,可有效预防不该发生的伤害和麻烦。针对相关疾病及早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护、治疗、预防等,对维系婚姻稳定、提高婚后生活质量及孕育健康后代等,均有重大现实意义。

 

三、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可撤销婚姻的事由有二:

1.是因胁迫而结婚的;

2.是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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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情形1的类案裁判规则:

(1)类案裁判规则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林某诉李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本案要旨:一方以不答应结婚就对对方及其亲属的生命进行损害为要挟,采取自残的手段,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与其登记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受胁迫而结婚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符少梅、符浩成撤销婚姻案

本案要旨: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是必须处于自己的真实意愿,一方受胁迫而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的,受胁迫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3)一方因受胁迫登记结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另一方对胁迫事实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徐某诉张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本案要旨:结婚须男女双方自愿,一方被对方亲属胁迫,在结婚登记时违背自己真实意愿,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一方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另一方对胁迫的事实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一方因受胁迫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马某与郑某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本案要旨:另一方以一方的名誉、身体健康及父母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一方违背真实意愿与其进行登记结婚的,符合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受胁迫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卓某诉宋某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本案要旨: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外一方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一方以另一方家人的生命健康作为威胁要求另一方与其结婚的,受胁迫结婚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6)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代为行使——吴某母亲申请撤销王某与吴某婚姻案

本案要旨: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由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行使,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属都不能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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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情形2的类案裁判规则:

1)夫妻一方隐瞒患有血友病A型的事实,另一方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婚姻之诉的,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血友病 A 型是严重的遗传性凝血障碍疾病,属于重大疾病。原告在知晓撤销事由后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法判决撤销婚姻。

 

2)夫妻一方隐瞒婚前患有艾滋病的事实,即使该疾病不在传染期内,另一方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婚姻之诉的,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虽被告所患艾滋病已经不在传染期内,不属于原《婚姻法》规定的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但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有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隐瞒婚前患有淋病的事实,另一方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婚姻之诉的,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三十八条规定,该法中的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郭某某患有淋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且难以治愈,郭某某在结婚登记前对王某某未如实告知,现王某某在法定期间内以郭某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且郭某某表示认可,应予支持。

 

4)夫妻一方隐瞒婚前患有梅毒的事实,另一方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婚姻之诉的,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孙某早于办理结婚登记前患有梅毒, 未向王某履行婚前告知义务, 对于王某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具有重大影响,判决撤销孙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

 

5)夫妻一方隐瞒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事实,另一方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婚姻之诉的,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被告自2016年起至今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属于法律规定的医学上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被告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原告。被告婚前没有将该病情如实告知原告,故原告依法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6)夫妻一方隐瞒婚前患有躁狂症的事实,另一方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婚姻之诉的,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若未告知的,为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而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以及其他重型疾病等属于法定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被告张某自某某年起即因精神疾病被诊断为躁狂症,至与原告蔡某结婚登记前多次住院治疗,并无痊愈的情形,张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了蔡某结婚的真实意思,且其在婚后的疾病状态影响了正常的家庭生活,故对原告蔡某要求撤销与张某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7)夫妻一方隐瞒婚前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的事实,另一方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婚姻之诉的,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被告李某所患“双相情感障碍”,足以影响原告王某决定结婚的自由以及双方婚后的正常生活,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的范畴。虽然被告李某在与原告王某登记结婚前告知过其曾“受过刺激”,但并不代表被告已经将其患重大疾病的事实如实告知原告,致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现原告王某请求撤销婚姻关系,被告无异议,应予支持。

 

8)夫妻一方隐瞒婚前患有严重抑郁的事实,另一方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婚姻之诉的,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被告婚前患有严重的抑郁症,且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婚姻之诉,符合《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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