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律师实务|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不得撤销,实践中如何理解?

2021年08月30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增城律师实务|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不得撤销,实践中如何理解?

 

【增城律师前言】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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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述前言问题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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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答: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对此,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

 

以上关于赠与方的观点是不对的。其理由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实务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加以撤销的可能。

 

二、增城律师实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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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角度,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表示应如何评价呢?

我们认为,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上述精神的体现。我国正在走向法治化,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那种签订协议时就没有打算履行,特别是对那些将签订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大幅度让步作为换取对方迅速同意离婚的权宜之计,却动辄反悔,根本没打算认真履行协议的当事人,绝不能予以支持。

 

三、法律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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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简单的例子:当事人A和当事人B离婚了,离婚协议中说好等儿子成年把房子给他,但是当事人A看房价飞涨,心生后悔,想要撤销这个约定可以吗?

 

答:这是不行的。

 

因为《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这条法条适用于一般的赠与合同,但是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特殊的。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

1.你真的懂吗【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比如我送你一辆车,你表示接受,我们就形成赠与的关系。
所以说,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

 

在离婚时,大多数人不会问自己的孩子:儿砸,给你一套房你有意见吗?这种情况下受赠人没有在离婚协议中去接受赠与。

 

因此赠与并未在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
没办法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

2.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
离过婚或者对离婚程序有所了解的人应该知道,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需要对两个方面达成一致条件:
(1)子女抚养   

(2)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在离婚协议中需要体现协商的结果,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就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这两个方面的协商做出让步。

 

在法院的审理中,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更多被认为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
所以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
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3.增城律师剖析底层法理逻辑:
当事人A答应跟当事人B离婚是有要求的,当事人A跟当事人B离婚了,当事人B却做不到要求,那就是违约,当事人A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当事人B履行要求。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的内容系原夫妻双方基于综合考虑,就房产赠与与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债务分担、子女抚养等一并处理的结果。
房产赠与是双方其他内容达成一致的必要条件,或者说离婚协议各部分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
如果允许原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单独就离婚协议中的部分条款行使任意撤销权,那么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这也会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的行为,造成不诚信反而受益的不利后果,也不利于保护另一方及子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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