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律师实务|违纪解除劳动切忌随意,正确违纪解除流程应该如下!

2021年08月30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增城律师实务|违纪解除劳动切忌随意,正确违纪解除流程应该如下!

 

【增城律师前言】

实践中,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中,用人单位因处理流程不规范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案例并不少见。增城律师本文总结如下常见法律风险,以供用人单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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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纪解除劳动关系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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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在赋予用人单位即时且无补偿解雇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同时,也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对这种解除权的行使进行了严格的规制。

 

二、法条实践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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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前提是用人单位有依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并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休息、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协商确定。

 

若规章制度未经合法程序制定,而用人单位又依据该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有效规章制度,进而认定用人单位的解除系违法解除,以下为参考案例。

 

【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6662号判决书。法院认定:单位虽提交了《员工手册》,但并未提交《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相关证据,故单位依据该制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缺乏依据,进而认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单位因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此再次强调,用人单位在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务必经过民主程序,并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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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理、合法,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抵触的约定无效。

规章制度系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遵循的劳动纪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劳动纪律,因此,其适用的时间、地点应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当中,限于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之内,即规章制度对劳动纪律的规定应在合理的边界范围内,以下为参考案例:

 

【参考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4451号判决书。案例中,劳动者下班后在篮球场上捡到一部苹果手机,随即将手机关机并带走。次日,用人单位单位通过篮球场监控视频将劳动者传唤至警务室,劳动者将手机归还失主,并书写《谈话笔录》及《自述材料》,陈述了事件过程。用人单位据此事实,并依据《员工违纪管理处理规定》关于“偷盗、侵占公司或他人财物者,或帮他人销赃者”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定: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驳回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定: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之外的行为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影响,在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况下,不应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约束的范围。劳动者没有立即向失主归还手机的行为虽然不当,但该行为并未发生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之内,也没有损害单位的利益,在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说明其适用的范围包括厂区内的所有地点和所有时间的情况下,单位依据其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支持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单位申请再审,最终被广东省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再者,用人单位的解除必须有事实依据,即劳动者存在过错,并且劳动者的过错符合规章制度中的“严重违纪”的标准。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严重违纪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上述案例中提及的《谈话笔录》、《自述材料》、视频资料、其他劳动者的证明或者第三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书等证明材料。

 

最后,通知工会的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很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在因劳动者过错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往往忽略通知工会的程序,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如劳动仲裁部门据此认定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在起诉至人民法院前,补正了通知工会的程序,在诉讼阶段,法院大多会认可用人单位补正的工会程序。

 

三、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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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6402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中,2018年6月1日,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于该日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5月30日,劳动者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14日开庭审理,用人单位组建了工会,但仲裁阶段未提交通知工会的证据。2019年12月17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不服裁决书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为证明其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通知了工会,提交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说明、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复函,工会复函落款时间为2019年8月20日。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曾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通知了工会,工会对此亦表示同意。故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增城律师实务提醒: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或者全国总工会,各地审判实践不同,建议用人单位参照当地司法实践处理。

 

四、增城律师实务:员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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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设置录用条件。

 如果连录用条件都没有,根本就没有办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2)必须对录用条件公示。

 

公示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在招聘广告中,也可以在应聘登记表中,也可以最终写在劳动合同中等。

 

(3)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1)做好岗位职责及要求的详细描述。做好试用期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应该详细、具体、客观。

 

2)对于表现不好或者有失误的记录,最好让员工签字确认。

 

(4)必须是在法定试用期内作出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决定,超过了法定试用期就不能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1)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如何认定劳动者的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对于哪些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必须事先在规章制度中作出规定。

 (3)常见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每个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在此不再详叙。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1)对重大损害作出界定。

 (2)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情形最好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作出补充规定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的兼职行为进行核实,并留存相关的证据。

 如果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员工兼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非常被动。通过与劳动者谈话,劳动者自己承认;也可以是劳动者所兼职的公司的证明;也可以是其他可以证明劳动者兼职的证据等。

 

(2)确定员工具有兼职行为,并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此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存在兼职行为,但用人单位无法就兼职行为给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进行证明时,可以适用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规定。(注意:应采取书面形式,要求劳动者改正,并且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

 

(4)企业应对这一规定的最好办法是,在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规定,不允许员工兼职,将兼职列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一旦发现员工兼职,有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者采取欺诈的手段签订劳动合同

 (1)面试登记表的填写。

 面试登记表与简历不同,它的主要作用在于:

 1)可以提供更多企业想了解的信息;

 2)是以后解决纠纷的依据。

 由干面试登记表是应聘者亲自填写的,如果由于填写信息不真实,应聘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用人单位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2).简历的确认及保存。

 

(3)在劳动合同中作出约定。

 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的基本信息进行填写,并对劳动者欺诈行为的后果作出规定。

 

(4)在规章制度中作出规定。

 

(5)对劳动者进行背景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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