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2月22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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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互联网高速的发展为公众带来便利,特别是微信的出现,真正让“天涯若比邻”变成现实。微信聊天虽然方便,但是也不能在微信上胡说八道。今天就给大家分享一起在微信群内侮辱、辱骂群友引发的纠纷。
【案例】:
张某红是一家水果店的老板,凭借着多年经营,积累了一批老顾客。为了更好的带动老顾客,吸引新顾客,特建立水果店微信群来进行定期促销、秒杀等活动。由于态度好、服务优,不久群里人数便400余人。看着因为疫情耽误下的生意逐渐向好,张某红在群里承诺说等群满那天会发一个大红包,感谢老顾客一直以来的陪伴。终于,群里拉进来了第500个人,在此人拉进来后没几天,在群里发了一段攻击张某红自身及其家人的及其侮辱性的信息,其内容低俗不堪,可以说是不忍直视。
群里有接近500人都看到了内容,随后张某红选择报警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经过调查,发文人正是张某红的“竞争敌手”李某。李某是用另一个手机号申请了微信小号,然后用常用账号把小号拉进了群里,在进群 “沉默”了几天后,改了名字,发送了侮辱信息。随后,她便退出该微信群,并将注册微信号使用的手机卡抽出扔掉。
在李某发送完信息后,她又深感后悔,不日便选择主动自首,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张某红诉至法院。
那么,在微信群内发布辱骂他人信息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呢?
【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某发布的侮辱信息在一个500人的群内,其中不仅有张某红的顾客、合作伙伴,更有其家人朋友。因此,这则信息的发布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张某红品德、声誉、形象的社会评价,客观上侵犯了张某红的名誉权,并造成一定影响。但介于李某在事发后确有悔意,并已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在兼顾法理与情理的基础上,最终判令李某在微信群内向张某红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结语】
网络虽具有虚拟性,但也是真实世界的一部分,不是法外逍遥之地,更不可以成为报复他人的“灰色空间”,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里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法治社会,我们的一言一行均受到道德、法律的约束,如若有其他问题,请拨打全国法律咨询热线寻求帮助:400-1555-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