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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有异议要怎么办?
【前言】
如若生产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省安监局会联合组织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后会做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相关机关就会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甚至可能入刑,如果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人员对事故调查报告存在异议,能怎么办?
一、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可以提起诉讼吗?——行政诉讼?不行!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无可诉性,具体原因为以下几点:
1.主体不适格
大部分当事人遇到此种情况,可能想到的第一个救济途及就是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作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事故调查组是由相关政府、安监、劳动、公安、监察、检察院、工会等派人组成的临时工作机构,并非适格的行政诉讼主体。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第二十二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2.事故调查报告仅是责任建议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来龙去脉、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
处理建议以及总结事故教训和防范、整改措施等内容。
整体上看事故调查报告,仅仅只是对事故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不会对事故责任者等人员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能作为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还有其他应对措施吗?
1.对“可诉的批复”提起诉讼
在调查组作出事故调查报告之后,人民政府会对其报告作出批复,而批复作为有关机关对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等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这时候的批复就可能有一定的可诉性,要对批复中的内容进行判断。
若批复中针对特定的主体就特定的事项作出了决定,且明确要求必须执行,具有了行政强制执行力,这个时候批复就是一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若明确批复属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可对其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之后,也可以对其提起诉讼来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行政及国家赔偿卷I》 第167页 观点编号84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公文是否可诉,不能仅从名称或形式上进行判断,而应当探求行政机关的真意,考量公文是否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也就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实际影响。如果不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则不具备行政行为的特征,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在刑事审判环节质证
在前面一系列的环节下来之后,若事故责任者涉嫌犯罪的,则会进入刑事审判环节,其中,调查组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会被公诉机关作为证据使用,可以多方面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质证,若质证成功,法院不予采信该事故调查报告,这样也能达到一开始的救济目的。
三、案例参考
【案例】(2018)最高法行申2613号
【简要案情】2015年4月6日,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发生了“4•6”爆炸着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福建省政府授权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局牵头组织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形成的《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着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告中针对被告人的表述结果为“……对该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之后福建省作出涉案《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表述内容为:“原则同意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着火事故调查组关于事故性质的认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整改措施的意见”等内容。
在此之后,被告人被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三年(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对上述《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不服,遂以福建省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要旨】从一般规则角度分析,上级行政机关基于下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所作的批复,在性质上往往属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行为,通常不直接对外产生法律效果,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范畴。另一方面,从特定情形角度分析,不排除实践中一些人民政府针对事故调查报告等所作的批复,虽然从形式上看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作,但在批复中认定了明确具体的事故责任和处理意见,且这种认定具有公定力和约束力,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能产生直接的不利影响。
本案中,涉案《事故调查报告》本身针对陈素霞的表述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上述表述内容,是在认定事故相关事实和责任的基础上,将依法作出处理的裁量权交给了有关部门,可以视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直接产生法律影响的不确定性意见,只是
一般性、
概括性和
程序性的表述,亦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实质性认定。
而陈素霞亦可通过行使
刑事诉讼权利,救济其可能受损的合法权益。
上述具体情形,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认定有关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可诉的一些案件,个案的具体情况并不相同。对于陈素霞的相关再审请求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结语:
当遇到这种情况时,案件复杂,难点多,应当及时聘请律师介入,如若有其他法律问题,请拨打全国统一咨询热线:400-1555-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