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罪解疑——下篇】全面了解法院如何裁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021年01月24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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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法律规定

二、什么样的行为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三、什么样的货物、物品算是“普通货物、物品”?

四、“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既遂形态

五、“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偷逃应缴税额的“较大”、“巨大”以及“特别巨大”如何认定?

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的故意如何认定?

七、“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情节

八、“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珠海地区量刑情况

九、判缓刑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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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了解珠海地区走私普通货物罪裁判情况

撰稿人:梁志健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其中第一款中的“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一年内”的时间段如下图,对于其的理解为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时间开始后的一年内实施了第三次及以上的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以下表格列出了可构成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各种行为:






三、什么样的货物、物品算是“普通货物、物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第八条规定了除去以下4种物品以外的所有货物、物品,都视为是普通货物、物品,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1.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

2.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

3.境外固体、液态、气态废物

4. 毒品

以上4种之外的货物、物品,均属于《刑法》第一百十三条中所规定的普通货物、物品。





四、“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既遂形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既遂的情形:

1.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2.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3.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五、“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偷逃应缴税额的“较大”、“巨大”以及“特别巨大”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规定了偷逃应缴税额的较大、“巨大”及“特别巨大”的界限。

1.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

2.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

3.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相对应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巨大”以及“特别巨大”的刑期如下图:





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的故意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第五条规定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的主观故意的情形,如下:

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二)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四)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五)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六)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七、“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情节


影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量刑的情节,如以下表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增加刑罚量的情节如下:





八、“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珠海地区量刑情况


通过对珠海市中院及其下级三个区级法院公开的383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裁判文书进行数据检索,得出如下量刑数据供参考:



【注意】:本表格数据仅供参考,无对案件其他情节的统计,实际每个个案量刑有所不同,实际以判决为准,如有其他问题,请您拨打全国统一法律咨询热线寻求帮助:400-1555-997。




九、判缓刑的情况有哪些?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财产案件,主要以偷逃应缴税额作为判断标准,若偷逃应缴税额不大,未达到所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巨大以及特别巨大的,仅是小额偷逃应缴税额,受到过行政处罚两次后又走私构成犯罪的,申请缓刑率偏高;若偷逃应缴税额达到所规定的较大范围,具有积极缴纳罚金、从犯、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申请缓刑率中等偏高。




结语: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类型复杂,争议焦点多,如遇此类案件应坦然正确面对,最好早日请律师介入,立案后配合侦查机关调查,争取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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