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什么情况下能剥夺对方的探视权?
2021年01月24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离婚后,什么情况下能剥夺对方的探视权?
一、关于“探视权”中止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的“探视权”中止的法定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的第二十二条对“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22.《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二、如何中止“探视权”?
如若出现以上法律所规定的中止探视权的情形,当事人需要中止前妻或前夫的对于孩子的探视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中止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注意】需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或女方对其子女的探望权利之后,如若出现法定中止探视权的情形,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中止对方探望权利。
三、实务案例参考
【简要案情】
2014年4月份,李某(男方)与宋某(女方)经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后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被告对婚生女儿的探望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女儿的抚养权判给李某,即女儿跟父亲,而宋某即母亲则按约定的履行探视权和义务。
2015年5月份,宋某及其男友去幼儿园接女儿行使过夜探视权,次日下午李某去幼儿园接女儿的时候,女儿向李某表示身体不舒服,在李某的询问下得知,宋某及其男友以及女儿目前三人同住一起,并且女儿与其两人同睡一个房间同一张床,随后李某还从女儿说的话中得知宋某及其男友当着女儿的面过性生活,女儿还说妈妈和叔叔一起摸她下面的话,李某立即带女儿去医院检查,医院报告显示生殖器红肿,有发炎情况,遂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中止宋某的探视权。
【裁判要旨】
根据法律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案中,首先,李某所提起中止宋某探望权之诉讼,其事由主要是被告及其男友当着女儿面过性生活且有性侵女儿嫌疑,该情形无疑已经严重伤害了女儿,无论是对生理及心理上都造成了不良的负面影响,不利于女儿健康成长,且原告所述的被告及其男友性侵女儿有原告所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故鉴于目前情况,被告的探望权事宜应暂时中止,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才能以恢复。
【裁判结果】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中止宋某对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之女的探望权。
结语:
在离婚后,离婚家庭本就对小孩有一定的影响,若是在拥有探视权的一方中,探视过程出现了伤害子女的情况,应及时保留证据,尽早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中止对方的探视权,避免子女再次受到二次的伤害,不利于其成长也不利于其身心发育。虽然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所有的中止情形,但是也不能忽略,疑似出现了“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该及时重视起来,如若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全国统一热线:400-1555-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