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婚前出钱买房,为何离婚时还要分割?

2021年01月24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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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离婚、房产分割、婚前财产——父母婚前出钱买房,为何离婚时还要分割?集大成婚姻家事部--法商智慧之“离婚房产大战”案例解析

案例简介

大龄女青年小华终于谈婚论嫁,父母大喜,于是在小华结婚前几个月,为小华首付一百万元购买了一套在珠海香洲区地处热门的房产,价值360万元登记在小华名下。三个月后小华与小易结婚,婚后小华用自己的工资收入供楼还贷。四年后小华的父母恰好房屋拆迁得到一笔可观的补偿,这时女儿婚后也生育了儿子,于是父母为了帮助女儿减轻还贷的负担,自愿拿出200余万元为女儿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小易的父母也在他们婚后全款为“他们”购买了价值400万元的房产,“口头说过给夫妻”,但登记在小易个人名下。可是问题来了,房贷还完的两年后小华跟丈夫小易却闹起离婚,此时小华父母出钱买的房产已涨至750万元。小华与小易夫妻关系恶化到不可调和的地步,起诉至法院后,虽同意离婚,但是对于两套房产的归属却争执不下。那么,对于两套房产:一套是登记在小华名下,婚前小华父母出首期款,婚后共同还贷,最由亦由小华父母出资提前还清;   一套登记在小易名下,婚后由小易父母全资购买。

实务疑问

法院是如何认定和判决的?

钟律师曾经问过很多人,大多数人都很肯定的说,小华的房产是父母婚  前为她购买的,当然属于婚前个人的房产;而小易的房产呢是婚后购买的,属于父母赠与给小夫妻两人。

是这样吗?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与大部分人想法大相径庭:小华名下的房产,除了婚前父母出资的100万以外,婚后还贷和提前还款的部份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相对应的部分比例房产升值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小易父母在婚后全额为儿子购买并登记在小易名下的房产,则完全属于小易婚前的个人房产。

律师说法

为什么会这样判决?这里面有很多法律知识。钟律师为大家作详细解释:先看小华名下的房产,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购买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分割,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那么小华的这个案子就是属于上述情况,小华父母的首付属于小华的婚前财产,但是小华供楼还贷部分是用婚后收入去还款,再加上小华的父母没有明确这部分提前还贷的200万元,只是赠与给女儿一人的,由于缺乏证据证明,所以婚后小华的出资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小华父母提前还贷200万元,则被认定为是对小华夫妻的赠与。所以这个案子小华的房产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婚后还贷和提前还清的款项,以及其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是无疑的。小易名下的房产为何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小易的父母就是在婚后全额出资为小易购买的房产,并登记在小易的名下。虽然小易的父母口头说过是赠与给小夫妻的,但是并没有书面依据,并且房产也只登记在小易一个人的名下,小华也无法证明当初的“口头约定”,故法院按照以上法条规定判决,小易的房产归小易个人所有。 法商智慧提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婚房是社会的普遍现象,但是如果对法律的规定不清楚或者理解有所偏差,则会造成截然不同的后时机。上述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再审及强制执行,对夫妻双方、小孩、双方父母均造成了不同程序的伤害。所以,父母如果是全资购买房产赠与子女,且登记在子女名下(除有书面约定给双方外),无论是婚前或婚后都视为对子女单方的赠与。如果父母要赠与房产给结婚子女夫妻的话,要么书面明确约定,要么就应当将房产登记在夫妻俩名下,避免日后成了夫妻矛盾的焦点。

律师金言

对于家庭财产,钟律师有下面建议:为了家庭和谐避免纠纷,如果说有婚前或婚后赠与房产或者财产应当做如下动作:
  1. 婚前赠与房产或者借款给子女买房的,或即使是父母为子女个人还贷的,也应当事前说好立下书面字据;   

  2. 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给子女个人的,应当要全额出资或立下书面赠与协议,约定归子女个人所有;

  3. 如果婚后父母要赠与房产给子女夫妻的话,要么书面明确约定,要么就应当将房产登记在夫妻俩名下共有;

  4. 如果父母赠与给子女个人房产不放心,担心他们抵押或者私自加名,可以应当按份共有,在房产证上登记自己的名字,哪怕是占10%或1%的份额。


当然,离婚不是婚姻破裂后的“干戈相见”,也可以是感情结束时的潇洒再见。提前规划婚姻和财产,双方坦诚相待,即便分开,也能一别两宽各自欢喜。祝愿天下的家庭幸福无讼,让专业人士运用法商智慧祝您一臂之力!钟 秋 燕 律师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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