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儿童乐场游玩意外受伤,经营者、监护人谁之过?

2024年07月10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暑假来了,儿童乐园就成了不少家长的“遛娃”好去处。然而,如果在游玩过程中,孩子发生事故受伤,法律责任该由谁承担呢?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8岁的小王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某儿童乐园游玩。在玩滑梯过程中,小王不慎碰撞到滑梯拐弯处致使左腿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远端干骺端骨折。经鉴定,小王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小王母亲认为,儿童乐园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安全措施不得当、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致其孩子受伤。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小王母亲以小王的名义,将儿童乐园的投资运营管理者A公司与负责推广工作的B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王在滑梯项目玩耍时采用躺姿下滑,下滑过程中左膝盖撞到滑梯拐弯处致使左腿受伤。被告A公司作为儿童乐园的管理者,仅在滑梯项目处张贴《游客须知》,且事故发生时现场无工作人员站岗告知滑梯规则及姿势,因此A公司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受到的人身损害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而被告B公司作为A公司的关联公司,负责推广工作,不是该儿童乐园的管理者,因此无须承担连带责任。而原告小王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在原告使用滑梯玩耍时未在一旁陪护,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原告受到的损害亦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酌定被告A公司对原告小王所受伤害承担70%的责任,原告小王自行承担3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赔偿原告小王经济损失74825.1元。

 

律师说法

儿童乐园为孩子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假期,游乐场的人流量大幅上升,发生意外事故的概率也会随之提高。无论是场所的经营者,还是带孩子游玩的家长,都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充分履行各自安全保障义务和监护责任,避免健康损害的发生:

一方面,作为儿童乐园的经营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除了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娱乐设施之外,还应对娱乐设施设置醒目全面的风险提示,并切实履行必要的说明和警告义务。同时要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注意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看护,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若因未尽到相应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损失。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动作的危险性缺乏认知和判断能力。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若监护人疏于监管或照顾不周,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伤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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