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自愿放弃财产,事后还能反悔吗?

2024年07月08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一方在离婚协议中自愿放弃财产,并约定归另一方所有。协议生效后却又反悔,这样做可以吗?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张先生与林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22年8月达成离婚协议,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该协议中约定:因林女士婚后承担家庭义务较多,张先生需在一年内支付林女士10万元经济补偿款,婚后债务全部由张先生偿还。2023年7月,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签订离婚协议时受胁迫,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协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林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原告张先生主张离婚协议是受被告林女士胁迫所签,但就该主张其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对于原告张先生要求撤销原、被告双方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的法定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签署离婚协议时具备签署的主体条件,自愿认可协议内容,且协议内容没有违反限制性规定,就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恪守诚信原则如约履行自己的承诺。本案中,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林女士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合法有效,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

律师在此提醒,婚姻不易,离婚也并非儿戏。夫妻双方一旦决定协议离婚,应充分考虑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谨慎选择是否签署离婚协议,尽量避免签订离婚协议后再反悔的情况。一时的“上头”签下协议,事后再反悔,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在签署离婚协议后,双方也应当及时处理相关财产分割问题,以免引发新的纠纷和矛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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