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辞职要支付违约金合理吗?法院这样判

2024年07月03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辞职,要向单位支付高额违约金,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法院又会如何处理?让我们来看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李某入职某小学担任教师。2022年12月,李某在《任职意向书》上签字确认,表明其在2022-2023学年度第二学期继续留任。而该意向书中约定:本人(李某)保证工作中不中途离职,中途离职愿意以两个月的工资的赔偿学校因本人中途离职造成的一切损失。后李某因人事变动事宜与某小学产生争议。多次沟通无果后,李某于2023年2月提出辞职。2023年3月,某小学以李某提出辞职违反《任职意向书》的承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按约支付赔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职意向书》中“本人(李某)保证工作中不中途离职,中途离职愿意以两个月的工资赔偿学校因本人中途离职造成的一切损失”的约定内容,性质上属于中途离职违约条款,该条款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不相符,属于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且某小学亦未举证证明李某的中途离职行为对其造成的具体损失,因此某小学与李某签订的《任职意向书》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条款为无效条款,某小学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小学要求李某支付赔偿金的诉请。

 

律师说法

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为达到对劳动者管理的目的,往往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反用人单位纪律等情形时,需承担高额违约金等条款,以此“套住”劳动者。但是,这样的约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只有以下两种情形,用人单位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一种,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并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法律只允许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服务期事项和竞业限制事项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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