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谁担责?法院这样判

2024年03月26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众所周知,机动车必须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才能上路。可在现实生活中,仍有部分车主抱有侥幸心理,选择不购买交强险而直接上路行驶。这种情况下万一出了事故,责任由谁承担呢?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邓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受伤,两车损坏。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而邓某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系陈某,该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将邓某、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邓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要求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投保义务人为被告陈某,虽然被告邓某与被告陈某均称涉案车辆已于2020年交付被告邓某使用,但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被告陈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负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法院酌定被告陈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邓某赔付被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被告陈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王某损失59000元。

 

律师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若机动车所有人怠于履行该义务,致使受害人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交强险范围内的合法赔偿,即使机动车所有人不是实际驾驶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陈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车辆交由邓某使用,陈某有义务投保,因涉案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陈某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8680537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