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职场女性,请查收你的劳动权益普法锦囊

2024年03月22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权益,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女职工都享有哪些权益,又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01 应聘歧视是否合理?

 

实务中,一些企业的招聘广告中会有“男性优先”“仅限男性”等表述,可实际上,这样的行为已涉嫌就业歧视。因为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妇女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

 

02 限制结婚生育是否有效?

 

当然无效。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女职工在入职后若干年不得结婚、怀孕、生育,否则应当支付违约金,甚至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实际上,此类规定已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无效的。因为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规定,条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03 隐婚、隐孕、隐育属于欺诈吗

 

不属于。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由此可见,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的并非所有情况,而应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比如个人年龄、学历、教育情况等。而怀孕、婚姻、生育是劳动者的个人隐私,一般情况下,结婚、怀孕、生育与否也不是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因此劳动者不如实说明不属于欺诈,用人单位也不能以隐婚、隐孕、隐育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04 产假有多少天?

 

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因此,根据广东省的相关规定,女职工一般可以享受178天的产假。

 

05 流产、引产可以向单位请假吗?

 

可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而广东省则加大了保护力度,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06 生育津贴能领多少?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了: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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