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父母口头遗嘱主张继承房产,是否有效?法院判了

2024年03月21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遗产继承是每个家庭都可能面临的问题,同时也是引发家庭纠纷的重要导火索。在现实生活中,亲人之间因遗产继承而对簿公堂的案例时有发生。

 

基本案情

大胡和小胡系亲生兄弟,其父母生前一直和大胡共同居住。父母去世后遗留下四间南房,大胡一直占用。2022年5月,小胡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将大胡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父母的房产。庭审上,大胡辩称,父母在生前立过口头遗嘱,将房屋留给自己一人,理应归自己继承。同时大胡提交了其姑姑、婶婶等人出具的书面证明以及视频,证明其父母去世前曾和以上人表示过身后将四间南房归大胡所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口头遗嘱系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所立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中,大胡所提交的“口头遗嘱”的证据,首先不能证明存在口头遗嘱成立的“危急情况”前提条件,其次不能证明上述人员系见证口头遗嘱全过程的见证人,因此不能证明其父母立有口头遗嘱的事实存在,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大胡、小胡父母留有的南房四间中,东侧两间房屋由小胡继承,西侧两间房屋由大胡继承。

 

律师说法

口头遗嘱,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口述的方式安排自己去世后财产如何处理的一种遗嘱形式。根据民法典第1138条的规定,口头遗嘱并非常态,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口头遗嘱只有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危急情况一般指遗嘱人突患危及生命的疾病或突发意外事故等,导致遗嘱人在客观上无法或者没有能力以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等其他方式订立遗嘱。

第二,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人数应是两人以上,且应是无利害关系的人员,即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是和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见证人应亲自全程参与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

第三,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有能力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就自动失效。比如,遗嘱人重大疾病手术前在两名医生的见证下订立口头遗嘱,如果手术失败去世,那么口头遗嘱即有效;如果术后康复,那么口头遗嘱自动失效。

律师提醒,为减少家庭纠纷,维护好每个继承人的切身利益,遗嘱人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审慎考虑,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参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来订立遗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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