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银行卡帮人转账牟利,当心涉嫌犯罪!
2024年01月09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手机APP上绑定银行卡,按照平台要求将钱转入转出,动动手指就能轻轻松松躺着“赚钱”,遇上这样的“好事”,你会心动吗?
2022年4月某天,王某通过他人介绍在微信上认识了张某。张某告诉她,只要在手机上下载专用APP,把银行卡开通网银绑定到该平台上,缴纳保证金接单后平台会将钱打入绑定银行卡账号,再按照指示将钱转出,完成后每一万元就可以获得提成50元。对于无业的王某来说,这样一份轻松“赚钱”的“好工作”让她非常心动。为了多接单和获取提成,王某先后编造各种理由让丈夫和妹妹用身份证办理银行卡,供她绑定平台转账使用,并多次缴纳大额保证金,采取隐蔽上网方式,频繁转账。
后来警方在侦办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顺藤摸瓜,将王某等人抓获。该经审查认定,王某先后绑定其本人及亲属名下共八张银行卡为不法分子进行转账,至案发时共帮助转账1000余万元,违法所得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获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终,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35000元。
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信息、银行卡、支付宝等就能轻松躺赢的“刷单”行为,实际上是为帮助网络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团伙进行洗钱活动。一旦银行卡等账号被犯罪分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你的行为可能涉嫌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罪名,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买卖;同时要坚持生财有道,不慕小利、不贪便宜,不赚“轻松”钱,避免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