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离岛免税“套购”走私牟利?获刑!

2024年01月04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海南免税商品因物美价廉受到广大消费者的追捧,然而在享受免税优惠的同时,有人却为了利益偷偷进行“套代购”,殊不知这已触犯法律红线。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海南免税新政实施后,张某开始和丈夫高某尝试代购海南离岛免税商品。起初,张某只是使用自己的离岛免税商品额度购买免税品。然而在自身额度无法满足需要后,张某开始以一次200元至300元不等的金额为报酬,搜寻离岛旅客为其提供离岛免税商品购物额度,以此购买化妆品、手机、酒等免税商品,并将商品在国内市场转售牟利。经海关关税处核定,张某、高某涉嫌偷逃税748987.76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高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利用他人购买海南离岛免税商品的资格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进行倒卖牟利,涉嫌偷逃税款数额巨大,属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免税进行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行为,该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高某犯罪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最终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24078.2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律师说法

2020年7月,海南推出了离岛免税购物新政,将免税购物额度从每人每年3万元提高到10万元。额度的大幅提高,全面激活了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的活力。然而,这一优惠政策却被一些不法分子以牟利为目的从事“套代购”等行为。

首先,“套代购”分为“套购”与“代购”,但并非所有的“套代购”行为都是可罚的。所谓的“套购”,是指以销售牟利为目的,组织或利用他人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商品的行为;所谓的“代购”,是指用自己的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帮别人购买免税商品的行为。“套购”行为由于违反了离岛免税购物“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一定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犯罪。

而“代购”行为则不然。“代购”可分为以下两种:第一种情形,本人不以转售牟利为目的,受托为亲朋好友代买离岛免税商品,或者本人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后赠送亲朋好友。以上情形一般并不违法,第二种情形,以转售牟利为目的,利用本人的资格和额度,为他人购买免税品。这种情形与前述的“套购”行为一样,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还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走私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组织利用他人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分散购买免税商品后再次销售牟利的,系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二、旅客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转售牟利为目的,利用自身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后销售的,系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三、明知他人利用离岛免税政策走私免税商品仍直接向其收购,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走私罪论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18680537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