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匿孩子试图变更抚养权?法院判了!

2024年01月03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人们常说,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但有父亲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竟然“先下手为强”,擅自将孩子藏匿起来,让母亲与孩子见面遇阻。这可怎么办?

 

基本案情

李某和小美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佳佳。2022年,小美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佳佳由小美抚养,李某每周末可探望佳佳一天。然而,在离婚诉讼前,李某就将佳佳带走到外市生活,并拒绝告知小美佳佳的住处。离婚判决生效后,小美多次要求李某将佳佳带回,但李某并未履行。

随后小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致电李某,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将佳佳交由小美抚养,但李某均不予履行。之后为争夺抚养权,李某以佳佳和自己共同生活多时、已建立深厚的感情、具备脱离母亲生活的条件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佳佳的抚养权为其所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效判决已确定佳佳由母亲小美抚养,但李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小美一直未能抚养佳佳。而李某拟制造孩子与其共同生活,并形成固有生活环境的事实,企图以此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小美与佳佳的亲情,亦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鉴于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小美存在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不适合抚养佳佳的情形,因此李某要求变更佳佳抚养权的请求理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离婚而发生的涉未成年人抚养关系的纠纷,其中一方却试图以藏匿子女的方式来获得对孩子的抚养权。但是,子女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其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情感需求,任何人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不仅会损害子女正常、稳定的生活环境,还可能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父母抢夺、藏匿的行为只会使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对其作出不利评价。律师提醒,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纵使夫妻缘分已尽,但在处理孩子抚养问题时也仍应保持理性平和,协商选择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抚养方式,让孩子在父母的共同关爱下健康、快乐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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