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完定金突遇房价上涨,房主反悔不卖?法院判了
2023年10月12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签了合同,交完定金,房子还没过户,却遇到房价上涨,房主因此反悔不卖,这种情况下购房者该怎么办?
2021年6月,为了改善居住环境,李女士想要置换一套面积更大的房子。在将自己原有的房屋卖出后,李女士经房产中介介绍,看中了王先生的房子。双方经过协商,最终确定房屋价格为200万元。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当天,李女士便支付了5万元定金。三个月之后,李女士办齐了各项手续。然而就在双方准备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前一周,王先生却提出由于房屋价格上涨,需要至少加价5万元才肯出售,否则双方就此解除合同。
对于王先生的行为,李女士感到非常意外。协商无果后,李女士将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同时要求王先生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及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5万元。
由于案涉房产价格确有波动,根据李女士的申请,法院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双方约定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案涉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时间段内案涉房产价格为220万元,比合同约定的成交价高出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和王先生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李女士根据约定向王先生支付定金后,王先生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因王先生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现李女士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王先生不履行合同义务,李女士变卖原有房产后,未能实现重新购置房产的目的,现因房产价格变化等因素,增加李女士今后的购房成本,造成李女士损失2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王先生返还李女士定金5万元并赔偿李女士损失20万元。
购房是生活中的大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要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有所防范。在交易前,买卖双方应选择社会信誉高、服务有保障的中介机构;同时,一旦达成协议,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如果达成协议后,买卖双方因反悔造成违约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中,根据合同中双方的约定及鉴定机构鉴定产生的实际损失,法院酌定按鉴定机构所鉴定损失确定违约责任,判决王先生赔偿李女士损失20万元,并返还李女士预交的定金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遇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