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公司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2023年10月11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逾期未还,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呢?

 

基本案情

高某系A电商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10月,因A电商公司经营发展需要,高某以个人名义向朋友邓某借款50万元。借款到账后,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该借款最迟2022年10月1日前还清,双方未约定利息。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高某以公司经营困难等借口为由拖延未还。多次催要无果后,2023年1月,邓某将高某及A电商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庭审中,高某对借款无异议,但认为公司未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因此不同意由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高某向邓某借款50万元,且从案涉借款合同及双方当庭陈述,可以认定该款项用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生产经营。虽然A电商公司未在合同上加盖公章,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高某与A电商公司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由高某与A电商公司共同偿还邓某借款本金50万元,并按年利率3.65%承担自逾期之日(2023年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律师说法

首先,对于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公司是否承担责任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借款人能否代表公司;二是个人借款的款项是否用于企业经营。如果款项实际用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消费,那么企业不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高某以A电商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为由向邓某借款,且借款时其确为A电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可以代表A电商公司,高某向邓某所借款项实际用于公司经营,因此出借人要求A公司A电商公司与高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对于借款未约定利息,利息该如何计算的问题。本案中,高某与邓某对于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息均没有约定,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于邓某借期内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张某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应予支持,但应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3年1月20日的一年期LPR为3.65%)计算利息。因此,本案中邓某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企业为了谋求发展,在金融机构融资无望的情形下,通过个人资源进行民间借贷。但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出借人应做好相应的法律防范措施,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好借款用途,并保存好所借款项用于生产经营的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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