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邻居执意帮工,意外受伤谁来担责?
2023年08月24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被帮工人口头拒绝帮工,但帮工人提供劳务时却未阻止。那么这种情况下,帮工人意外受伤,被帮工人是否需要担责?
原告王某和被告张某是邻里关系。2022年12月某天,张某因自家房屋需要翻修而在村里邀人帮工,同村人梁某、秦某受邀到张某家吃饭并商议房屋翻修事宜。当晚,王某自行前往张某家中询问是否需要帮忙,在聊天中张某了解到王某腿部有伤,于是婉拒了王某。次日下午,王某又主动来到张某家中和梁某等人一同吃早饭,随后三人上到屋顶更换损坏部分的瓦片。
之后王某在屋顶上作业时站立起来,边做事边和路过的行人交谈,导致其重心不稳,不慎从屋顶坠落。随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司法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因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帮工活动中明知自己身体欠佳,在屋顶上作业时,和过路行人交谈,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放任风险扩大,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自身遭受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酌定其自行承担40%的责任。
张某虽然在事发前一天对张某主动帮工表示拒绝,但事发当日上午,王某参与帮工活动时,张某并未阻止和拒绝,因此应认定张某以实际行为接受了王某的帮工。现王某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被帮工人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最终,酌定张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合计7万余元。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无偿帮工行为体现的是互帮互助、团结友爱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值得鼓励和提倡。但帮工活动过程中,受益和风险也是并存的。
因此,对被帮工人来说,其应当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于帮工活动存在的风险应当提前告知帮工人,并严格审查帮工人是否适宜参与帮工活动,再决定是否接受帮工,或者保存明确拒绝帮工人参与的证据。
对于帮工人来说,在提供劳务前,应当对个人的身体精神状况、参与帮工活动的资质能力、帮工活动的危险程度等方面有清楚的认知;而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帮工人也应注重自身安全、量力而行,避免损害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