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长期和父母同住,就理所当然享有居住权吗?

2023年05月30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住在父母的房子里,就理所当然有居住权吗?为此儿子和父母对簿公堂,那么最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基本案情

小王是家中独子,一直和老王夫妇共同生活。成年后,无业的小王沉迷赌博。之后老王夫妇的房屋被征收了,置换了三套楼房。楼房交付后,老王夫妇先卖了一套,所得房款用于替小王偿还赌债;又出租了一套,所得租金用于平时的生活开支;剩下的一套,老王夫妇和小王共同居住在内。后因劝说戒赌无果,双方产生矛盾。无奈之下,老王夫妇让小王搬出去另找房住。

小王认为,他作为家庭成员,从小就和父母住在一起,自己也没有其他住所,对于父母的房屋,他理所当然享有居住的权利。因此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其对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是老王夫妇的共同财产,老王夫妇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和处分该房屋,其他人无权干涉。现小王已经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其应自力更生,而非依靠父母生活。老王夫妇作为父母,对成年子女既没有抚养义务,也没有为小王提供住所的义务。小王虽无自有住所,但可选择租房等其他居住方式。虽然小王自出生就和父母共同生活,但并不因此当然享有案涉房屋的权利,其在房屋居住是基于老王夫妇对小王亲情的同意。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且应当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居住权登记才能设立。因此,居住权的设立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并非小王所理解的只要事实上长期共同居住,就当然享有居住权。

现老王夫妇对小王的抚养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老王夫妇也不同意小王在涉案房屋继续居住,加之小王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丧失了独立生活能力,不能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登记的居住权,因此法院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居住权是一项特定的物权类型,不是人们随随便便就能够获得或拥有的,它的设立和行使需要满足特定的形式和条件。《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有3种设立方式:一是依照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一致设立居住权;二是依照遗嘱。立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为他人设立居住权;三是依照法院裁判。这种情况多为法院为解决具有赡养、扶养关系等特定对象的住房问题而设立。

需要注意的是,设立居住权,一定要保存好相应的合同或遗嘱等材料;居住权合同最好包含当事人信息、房屋坐落、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期限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等基本内容,并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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