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鱼获利350元,被判刑还要赔偿45000元!

2023年05月29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但使用电鱼设备等禁用工具在河里“扫荡”,将大小鱼类全部收入囊中,不仅违法,还可能涉嫌犯罪!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4月期间,王某在明知A镇某河段属于禁渔区的情况下,使用自制电鱼工具在该河段电鱼10余次,非法捕捞鱼、虾、蟹等渔获物约10斤,其中用于食用或贩卖,非法所得共计350余元。经专业机构评估,该案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达45000元。后公诉机关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律法规,在未取得渔业捕捞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天然渔业资源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王某的行为也是对水域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除承担刑事责任外,王某还应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责任。最终,综合考虑王某的犯罪情节、后果等,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费用45000元。

 

律师说法

“电鱼”指的是使用电瓶或者专门的电鱼机,往水里放电,从而让鱼触电的一种非法捕鱼方法。电鱼不仅会导致鱼类“断子绝孙”,而且还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对此相关法律明令禁止。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如何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中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破坏性方法,比如电鱼、炸鱼、毒鱼等。

哪些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有以下4种情形:一是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000元以上的;二是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的;三是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四是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本案中,王某在禁渔区使用自制电鱼工具进行捕捞,即违反了上述第三种情形,因此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律师提醒,禁渔的目的本是为了让水中的生物能够休养生息,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是每个公民都应坚决杜绝的行为。大家切勿为了一时之利、口腹之欲而去触碰法律红线,以免锒铛入狱、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8680537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