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参加社保,用人单位可以免责吗?

2023年05月16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有些企业为了节省用工成本,让员工签订放弃社保声明。那么问题来 了,如果员工自愿放弃参加社保,用人单位可以免责吗?如果发生了工伤,产生的医疗费损失又该由谁承担?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王某入职某物流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王某签署材料,表示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物流公司因此未为王某缴纳社保。2022年1月,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产生医疗费用12万元。不久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物流公司支付医疗费用,最终仲裁裁决物流公司支付王某医疗费用12万元。

物流公司不服仲裁结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无需支付上述医疗费用。物流公司诉称,由于王某之前未曾进行社保登记,没有王某的配合,公司无法自行完成对王某的社保参缴,而公司多次要求王某配合缴纳社保,但其一直拒绝配合。此外,王某书面承诺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因此公司不应承担王某的医疗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的时候,及时通知劳动者提交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材料,并负有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义务;同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管理职责,应明确告知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提示劳动者如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如果用人单位未充分履行签署义务及管理责任,导致劳动者不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物流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王某入职时即通知其缴纳社保,且王某签署自愿放弃社保材料时入职已近3年,因此物流公司未积极履行缴纳社保的义务,同时也未尽到风险提示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办理社保通知单内容是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内容也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物流公司应承担王某的医疗费12万元。

 

律师说法

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放弃。即使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也不可以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因为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因此,本案中王某自愿签署自愿放弃社保材料,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王某虽然声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其有权在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认定工伤不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为前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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