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替人还债却又反悔?法院:需担责!
2023年04月11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为兄弟义气自愿代他人偿还欠款,快到还款期限时却心生悔意、推诿不还。
2020年,张某因生意周转困难,向朋友梁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梁某多次找到张某,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张某都以经济困难为由,推诿拒绝。
2021年1月,梁某再次来到张某家中讨要欠款,恰逢张某哥哥大张在其家中做客。看到弟弟张某难还债款,大张当即向梁某表示,愿意替张某承担所欠的3万元借款本金,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梁某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注:一年内还清。然而,2022年1月还款期限已到,当梁某联系大张要求其偿还欠款时,大张却心生悔意不愿偿还。无奈之下,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实际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本案中,大张自愿承担案外人张某所欠梁某借款3万元。在大张向梁某出具借条后,双方即成立债务承担的法律关系,且该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因此,大张承担债务后应当按时足额还款,其不及时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大张偿还借款3万元。
正如债权人可以转让其债权一样,债务人也可以将其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所谓的债务转移,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原来的合同关系。
债务转移给第三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必须要有有效的债务存在,自然债务不能转移,比如赌债;二是转让的债务应具有可转让性,法律规定不得转移、当事人约定不得转移以及根据性质不得转移的债务,不得转移;三是必须有债务转移的内容,债务受让人成为债权人的债务人;四是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那么债务人转让其债务的行为无效,不对债权人产生约束力。
最后也提醒大家,在选择为亲朋好友出面借款或出具借条时,应多考虑一下法律后果,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