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2023年04月10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夫妻一方因经营需要向他人借款,收到借款后未按期偿还本息。那么该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张某和王某是朋友关系。2020年至2021年期间,王某三次向张某出具借条,载明王某因经营饭馆需要向张某借款30万元,随后张某将30万元借款汇入王某妻子林某的银行账户。王某收到全部借款本金后,按月付息至2021年12月,之后停止付息。因借条已到期,经张某多次催款,王某一直未还本息。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和其妻子林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上,王某称本案借款系其个人向张某所借,对张某主张的借款时间和情况无异议,但妻子林某对此不知情。林某称因丈夫王某可开设的银行账户有限,因此以自己名义开户作为王某饭馆经营使用,其对王某经营期间在外借款情况并不知情,且借条没有其亲笔签名,因此自己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借款发生在王某和林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某虽然没有在借条上共同签字,或其他方式表明共同借款的意思,但根据其自认的事实,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饭馆,林某通过提供名下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及向亲属借款等方式,为王某的经营提供资金,并且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给王某用于经营使用,当属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而对于本案借款用于王某经营饭馆的事实,王某和林某均不持异议,因此可以认定本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根据法律规定,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林某以其对本案借款不知情为由,主张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和林某共同偿还本案的借款本息。
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964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借款用途。可以从借款凭证载明的借款用途,借款款项的资金流向以及具体用途,夫妻双方自认的借款用途等入手,查明实际借款用途,以确认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超出日常开支所需债务,但借款用于投资经营,且所获利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夫妻收入来源、收入情况。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果用于经营的,应当审查经营收入是否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经营行为。
三是夫妻双方对于债务的意思表示。如果一方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或意思表示追认债务,比如还款、共同签名等,则可以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总的来说,认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应参照夫妻是否共同参与管理、对一方所负债务是否知晓、对另一方所负债务是否有偿还的意愿、一方所负债务形成的收益归属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