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签订了忠诚协议,法院为何不认可?

2023年03月06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婚姻关系中,夫妻本应互相忠诚、互敬互爱,可总有人难抵诱惑。那么如果双方在婚内签订了忠诚协议,是否该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呢?

 

基本案情

小李和小佳于2013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子。婚后小李和异性小花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小花怀孕。2021年,小佳发现小李存在出轨行为,小李随即和小佳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造成离婚,儿子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20万元。协议签订后,小李仍和小花保持交往。小花于2022年产下一子。随后小李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小佳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和小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和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小佳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

但考虑到小李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小佳酌情予以照顾。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孩子的成长经历等情况,判决儿子随小佳共同生活,并由小佳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

 

律师说法

夫妻忠诚协议签了有用吗?在生活中,有些夫妻会通过签夫妻忠诚协议,来表决心或维系婚姻关系。忠诚协议中一般会约定,如果一方出轨,要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或者净身出户、放弃小孩抚养权等等。很多人认为,拿到这样的协议,婚姻就有了保障,即使是将来对方出轨闹离婚,自己也可以拿到约定的财产。

但是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忠诚协议很有可能是一份无效协议。因为夫妻间的忠诚协议更多的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夫妻虽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夫妻忠诚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但也是变相以金钱衡量忠诚,存在道德风险。

因此,夫妻忠诚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双方本着诚信原则自愿自觉去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综合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在分割财产时少分过错方,并由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

所以,千万不要高估忠诚协议的实际作用,它可能就是一份空头支票。如果确实需要在婚姻中保护好自己的财产,优先考虑签婚内财产协议,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明确双方婚姻期间的财产。比如列明房子、车子、银行存款等显性财产,股权收益、房车收益、知识产权授权收益等隐性财产;

第二,明确双方婚姻期间的债务。除了分割财产,夫妻双方还应明确哪些债务是需要偿还的;

第三,不要提及孩子的抚养及归属问题。婚内财产协议和离婚抚养权是两个方面的问题。在财产协议中约定的关于抚养权、抚养费的约定,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这一部分的内容通常无效。

第四,婚内协议不要约定“出轨就净身出户”。一般来说这类约定并不能作为判决净身出户的依据,但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重大过错行为,那么是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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