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可以反悔撤销吗

2023年03月03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当夫妻双方婚姻走到尽头,可能会对共同财产归属作出约定。如果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那么离婚后一方是否有权撤销赠与呢?

 

基本案情

2012年,梁女士和王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王。2022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其中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的两套房产先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承诺在2024年5月1日之前赠与儿子小王。离婚后,王先生再婚,另育一儿一女。后因经济恶化,为归还贷款和抚养年幼子女,王先生决定撤销房产赠与,之后又私自将其中一套房产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小王得知情况后起诉到法院,要求王先生返还房屋转让款。

王先生辩称,赠与人在赠与的房产过户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案涉的两套房屋一直登记在自己名下,尚未过户给小王,也没有交付其占有使用。因此,自己撤销案涉房屋的赠与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行为与一般赠与行为有所不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是通过离婚协议进行约定,并非一个单独的赠与合同,其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等一系列离婚问题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而夫妻双方达成的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处分等问题的协议,往往是以解除夫妻关系为目的而订立的,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因此,夫妻一方都不享有对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否则,离婚协议的整体性不仅会受到破坏,而且还可能对依法履行约定的一方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所以,本案中王先生对其和梁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赠与部分的约定,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赠与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由王先生协助梁女士、小王办理过户手续,将两套房产过户到小王的名下。

 

律师说法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如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效力应予以确认。理由如下:

首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不应当然适用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因为离婚协议往往涉及财产赠与、子女抚养等变更身份关系后的约定,具有很强的人身关系和道德属性。

其次,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所达成的合意。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基于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并具有照顾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道德性质,因此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系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夫妻一方无权单方任意撤销赠与,而是应当取得离婚协议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其任意撤销的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最后也提醒大家,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基于诚信原则,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条款不得任意撤销。否则,在离婚后一方违反离婚协议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18680537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