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玩耍时被倾倒的球门砸伤,到底谁之责?

2023年02月07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外开心踢球,却意外被球门砸伤,那么这个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呢?

 

基本案情

周末来了,杨先生带着6岁的儿子小杨在某社区公园的草地踢足球。杨先生负责射门,小杨负责守门。可谁也没有想到,踢球时球门竟发生倾倒,将小杨砸中。随后小杨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小杨头部外伤,并有多处地方骨折。为此杨先生花费医药费1万元。之后杨先生将社区公园起诉到法院,要求经济赔偿。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进入其管理场所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场所的设施的安全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不法侵害尽到防范和制止义务,比如对球门采取必要的稳固措施等;对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尽到有效的预警义务,比如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等。

具体到本案,社区公园既未对放置于其管理场所内的球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也未尽到提示说明和防范义务,同时在小杨受伤后也未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因此,社区公园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而杨先生作为子女的监护人,在玩耍场所和设施的选择上存在疏忽大意,未对小杨尽到相应的保护职责,因此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在双方责任比例问题上,法院认为无行为能力的孩子在开放性场所活动,作为监护人,杨先生应当承担更多的看护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社区公园承担40%的责任,小杨和杨先生承担60%的责任。

 

律师说法

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出,如果监护人履行了看护职责,社区公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就可以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具有保护未成年子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职责。

因此,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家既要照顾孩子的学习、生活,在外也要保护子女不受不法侵害。本案中,因杨先生的疏忽大意,未履行看护职责,导致小杨受到侵害,而其也需为自己未尽责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然,社区公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确保管理场所内的设施完好无损,并能正常使用。同时,对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社区公园应对群众采取警示、说明等方式进行提示,以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而本案中,由于社区公园未能举证证明,对球门可能发生倾倒采取必要的稳固措施或安全提示,因此对于小杨的受伤,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34条第1款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第34条第3款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1198条第1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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