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不慎摔倒受伤,是医院的责任吗?法院判了!

2022年11月28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公共场合摔倒导致受伤,后果应由谁来承担?

2021年8月,杨先生因病到医院就诊。就诊期间,杨先生穿着拖鞋到饮水间打水,返回时在饮水间门口摔倒受伤。随后医院工作人员将杨先生送诊,经诊断为骨折。

出院后,杨先生将医院诉至法院,称医院作为医疗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自己摔倒受伤是由于医院地面的水渍导致的,因此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自己各项损失15万元。而医院方面认为,杨先生摔倒的地方,干燥且没有水渍,并且一直铺设有防滑垫,也放置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因此医院已尽到了充分安全保障义务。而杨先生是因自身疾病导致注意力分散而意外摔倒,所以杨先生无权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监控视频显示,杨先生在就诊期间,穿着拖鞋到饮水间打水,而饮水间门口确实设有“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并且医院从饮水间的饮水机到门口都铺有了防滑垫。而杨先生摔倒的地面并没有发现水渍或异物,且其他人经过时也没有异常,杨先生摔倒后有医护人员和安保人员前来帮助。

而杨先生主张医院方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却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杨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意识到穿拖鞋会增加滑倒风险,并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此,杨先生起诉医院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杨先生的诉请。

 

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怎样判断场所经营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呢?在实践中,可以简单地归纳为以下3点:

第一是采取安全维护措施。也就是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其所在地场所的设施设备、建筑物或工具等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或控制措施;

第二是履行安全警示义务。也就是经营者为预防外界侵害而采取的安全保障,比如指示说明、警告和通知等;

第三是尽到相应的救助措施。也就是在发生人身、财产损害后,经营者能及时采取救治或其他防止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在本案中,医院方面铺设防滑垫、设立警示牌以及尽到相应救助措施,可以看出已基本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证明责任应由杨先生承担,但杨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法院根据过错责任规则,判决医院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提醒,医院作为公共场所,应优化自身管理,并对相关设施进行系统排查,履行好安全防范提醒义务,以保障他人免受人身和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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