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为做生意借款,丈夫一定要共同偿还吗

2022年08月26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为了做生意,妻子向朋友借款。因未能按期偿还,朋友将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那么,该诉请最终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李女士和胡女士是多年的朋友。从2019年起,因公司经营周转需要,李女士陆续多次向胡女士借款共计5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还款期限届满后,李女士只向胡女士偿还了本金10万元,其余本金和利息都没有偿还。胡女士认为由于李女士和其丈夫杨先生共同经营该公司,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这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于是在多次催讨无果后,胡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和杨先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上,杨先生辩称,胡女士和妻子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并没有自己的签名,自己从始至终都不清楚借款事宜。同时自己从没有参与经营,借款也没有用于共同生产经营,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消费支出,因此认为这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在收到借款后曾向公司的股东等相关人员转账,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应由李女士个人进行还款,杨先生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顾名思义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者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因此,认定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该债务必须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

为了让大家能更好地判断夫妻共同债务,下面将用五个关键词和场景进行讲解。

 

关键词一:共同意思表示

张三和小佳结婚后,为了迎接孩子的出生,两人决定购置更大的房子。因两人存款不够,于是向朋友借款30万元,并约定归还日期和利息,两人在借款合同上共同签了字。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有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共负债务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实践中,共同意思表示通常表现为共同参与、共同签字,或一方参与但另一方事后追认等。不过,非举债一方事后知情但是没有做出追认的,一般也不能认为双方就债务达成夫妻共负债务的合意。

 

关键词二:日常生活需要

王先生的女儿骑车回家时,不慎与轿车相撞,受伤严重,急需大笔医药费进行手术和治疗。为此,王先生向亲戚小郑借了20万元。等到还款日期届满后,王先生因忙于照顾女儿,没有及时偿还。于是小郑联系王先生妻子要求还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指的是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包括日常消费、医疗开支、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这些债务的目的应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为大众家庭生活可能出现的事宜,常见的负债行为。

 

场景三:共同生活或生产需要

结婚后,刘先生经营着一家餐馆,并以此作为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后来刘先生和妻子小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债务各自清偿。离婚后,因货款迟迟没有结清,刘先生的合作伙伴起诉刘先生和小妍,要求两人偿还货款5万元。

相较于前面所说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并且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畴时,债权人需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比如夫妻共同决策、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为家庭主要收入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购买住房和车辆、装修、投资、医疗等金额较大支出所负的债务,可以认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场景四:超出日常生活需要

结婚后,小佳听朋友说某知名手提包品牌出了新品,价格不菲。出于炫耀的心理,小佳打算购买价值1万元的手提包,于是以个人名义向亲戚借款1万元,并出具了借条。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生活所需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用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购买和自身消费能力不匹配的物品,或者负债打赏网络主播等等。

 

场景五:违法的借债

结婚前,李四就有打麻将的习惯。婚后,妻子小花经常劝阻其少打麻将,但李四并没有听进去。之后,李四沉迷赌博,向朋友借了不少钱。后来,债主上门讨债,因不胜烦扰,妻子小花和李四经常发生争吵。不久,夫妻两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李四认为自己对外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小花共同承担。

实际上,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夫妻一方因此借款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合法债务,也就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不能只因为双方为夫妻关系,就判断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而是要根据双方合意、借款实际用途等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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