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员工约定不缴社保,可以吗?

2022年08月05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私下约定不缴社保吗?如果劳动者受到工伤,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小王是某公司员工,曾和公司私下达成停缴社保的约定,但由公司对其给予一定的补偿。某天小王加班外出就餐时,受到事故伤害。后来当地人社局认定小王工伤等级为十级。因发生工伤时,处于未参保状态,小王便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赔偿共计3万元。

公司方面称,小王受伤是因饭馆设备的问题,其已和饭馆达成调解获得赔偿,所以调解款也应从工伤赔偿中抵扣。而小王表示,饭馆赔偿的是医疗费用,自己并没有向公司主张医疗费用,所以不同意抵扣。

 

公司和小王约定不缴社保违法吗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自己的义务,可能就会和劳动者协商约定,不为劳动者参加社保,而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会以补贴或津贴的方式补发给劳动者。

实际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约定不缴社保是违法的。即使和劳动者签订了合同,给予一定补偿,不缴社保,甚至劳动者自己要求不参加社保,这些都是违法的。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些法律规定都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保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进行变更或放弃。

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不缴社保最大的风险,不在于会被相关部门要求补缴或罚款,而是在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时,需要承担高额的工伤赔偿责任。而承担的赔偿金额,可能是保险基金的数十倍。可如果参加了社会保险,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工伤赔偿,就可以分担或减轻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

 

调解款和工伤赔偿可以同时获赔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此外,对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职工在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相关答复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因此,工伤职工既可以向第三人请求民事赔偿,也可以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即使工伤职工已获得了第三人的赔偿,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侵权方和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履行各自所需要承担的赔偿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时,因工伤医疗费用属于直接费用,如果第三人已经承担了医疗费用,职工便不能在工伤保险中再次主张。但是职工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工伤赔偿。

本案中,因饭馆设备问题受到事故伤害,构成工伤,小王在获得饭馆方面的医疗费等民事赔偿后,有权同时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和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支付小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赔偿。而因为公司方面没有为小王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小王无法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获得工伤待遇,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关于小王获得饭馆方面的民事赔偿后,公司主张民事赔偿从工伤赔偿中抵扣,因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无权免除该义务。同时,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其主张民事赔偿,避免错过法定诉讼时效,导致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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