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先从本金中扣除合不合理?民法典这样说
2022年07月29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向他人借款时,你有遇到过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情况吗?那么这样做法,到底合不合理呢?
大林和小木两人是朋友。小木因生意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大林借款。于是两人签署借条一份,载明大林借给小木人民币50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两人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随后,大林在扣除两个月的利息5000元后,通过手机银行向小木账户转账45000元。后来小木无法按期还款,大林诉至法院,要求小木归还5万元借款本息。庭审上,大林承认,预先扣除的5000元为利息。
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除了要达成借款合意外,出借人还应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人,合同才能成立并生效。
在实践中,一些出借人为了确保收回利息,在提供借款时,会把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而借款人实际借款到手的数额只是本金扣除利息后的数额。这样的情形,就是俗称的“砍头息”。这种做法会导致借款人实际获取的金额低于借款凭证记载的本金,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借款人的资金成本,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也就是法律明确禁止了“砍头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同时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借据、收据、收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因此本案中,虽然小木和大林签署的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50000元,但根据上述规定,双方的借款应当以实际出借的金额45000元为准。另外,庭审上大林也承认预先扣除的5000元为利息的事实,再结合手机银行的实际交易转账数据,可以认定大林向小木的实际借款本金为45000元,最终法院判决小木向大林偿还借款45000元。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对于利息如何计算,分两个时间段。2021年1月1日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应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最多支持年利率为24%。
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也就是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这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
至于逾期利率,有约定的,逾期利率约定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如果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的,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来计算利息。
根据法律规定,“砍头息”完全是不合法的。出借人再提供借款时,预先收取“砍头息”,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在遇到“砍头息”时,法院往往会按照实际借到金额来计算利息。当然,借款人有义务就“砍头息”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借款人可以提供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借贷合同等证据,证明出借人存在“砍头息”的违法事实。
不过,在借贷前,最好还是询问清楚,或者细致审查相关合同条款,分辨是否存在预先扣除利息,或者变相收取利息的行为,比如出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支付了足额本金,但同时又在没有实际提供任何服务情况下,收取所谓的服务费或中介费。
提高法律意识,防范于未然,才是避免矛盾纠纷的最好办法。如果真的遇到此类“砍头息”的纠纷,还是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