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敲诈勒索已婚男子500万分手费,法院判了

2022年06月13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索要“分手费”,什么情况下构成敲诈勒索呢?

20多岁的小花经人介绍,认识了年近六旬且已婚的李先生。小花见李先生平时出手阔绰,为了获得李先生向其承诺的提供租房、生活费等丰厚的物质条件,很快和李先生发展成了情人关系。

不久,两人发生争执关系破裂,李先生提出了分手。可小花并不想就这样结束两人的感情,于是心生歹念,偷偷在出租屋放置手机,录制下两人的亲密过程,以此敲诈一笔,为自己买房准备资金。随后,小花通过另一个微信号添加李先生,向其索要500万元,并威胁把录制不正当关系的视频曝光。被迫无奈之下,李先生报了警。

 

可以索要“分手费”吗

“分手费”往往是指情侣之间分手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金钱或财物等费用。对于单纯索要“分手费”作为对情感的补偿,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是否给付“分手费”,完全是自愿行为,法律并不干涉。

可如果和有配偶者恋爱,双方协议约定一方在分手时给付“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约定是不能得到支持的,因为有配偶的一方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原则。而另一方破坏他人家庭,索要“分手费”,这样的行为既有悖公序良俗,应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此外,索要“分手费”还可能涉及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等法律问题,最终即使一方给了“分手费”,也可以要回。

 

构成敲诈勒索吗?

本案中,小花以曝光私密视频相威胁,向李先生索要500万,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呢?

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的情形,关键在于两点:首先,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次,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勒索财物的行为。

如果双方正常进行协商,即使索要的钱财较多,一般也不会触及刑事犯罪。但是索要“分手费”超过必要的限度,比如上述所说采取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就有可能涉嫌违法。

所谓的“威胁”,既可以是针对他人生命、人身自由相威胁,也可以是公布或披露他人隐私、负面信息相威胁。而以揭发他人隐私相要挟,索要金钱或财物的,就属于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之一。

本案中,小花索要的财物数额明显超出了合法的范围,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曝光不正当关系相威胁,最终迫使李先生选择报警,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因此,小花敲诈勒索的数额,符合刑法第274所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小花敲诈勒索未遂,最终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恋爱分手哪些财物可以要回

索要“分手费”,如果有违公序良俗,一般得不到支持。可如果双方恋爱分手,曾经赠与给一方的财物还可以要回来吗?

这要分情况对待。恋爱期间,如果是互赠礼物,过节时给对方的转账、红包,以及为了维系感情的日常消费支出,价值比较小的,一般会认为存在自愿性,属于赠与行为,分手时受赠一方无需返还。

如果赠与的是贵重物品,价值较大的,比如汽车、房子、贵重戒指等,这种情况下要求返还财物,如果一方能提供充分证据,一般法院会予以支持的。

因为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附条件赠与,包含着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如果两人婚前分手了,那么赠与所附带的前提条件无法实现,基于不当得利,受赠一方应当将贵重物品进行返还。

本是双方的民事纠纷,却因当事人的一念之差,最终走向深渊。婚外情不可有,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面对情感纠纷,也应当选择理性、合法的态度和方式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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