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6大变化

2021年03月09日 广东集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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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6大变化
 
【前言】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亦是生活中处理各种纠纷的指南针,特别是对社会声中的借贷内容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民法典》中的合同编借款张比较于《合同法》借款合同章更新了、变化了许多内容,基于此,无论老百姓还是法律人士们,有必要认真梳理《民法典》合同编借款合同章内容的重大变化,以确保自身权益。
 
一、条文变化——《民法典》合同编借款合同章与合同法借款合同章的条文变化

《民法典》合同编借款合同章相对于《合同法》借款合同章而言,删去了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四条。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之所以删去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原因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担保法和物权法的全部内容纳入民法典,该条内容已经在相关条文中体现,故合同法的该条内容没有必要再作规定。
 
对于删去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是因为中国人民银行在2019年8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
2019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所以,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已经失去了适用的前提条件,自然不应保留。
 
二、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款合同

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与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之规定相比较,并且民法典删去了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有关金融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来看,其适用范围已经从合同法金融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扩展到所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款合同。基于此,借款合同章的适用范围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

《民法典》借款合同章适用范围扩大的原因最主要是基于实践发展的客观需要。
对于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通常以该类主体不具有贷款资质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而在实际上,该类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临时性的借贷行为,不仅有利于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同时也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实在牵强,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定的争议。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此前提下,民法典编纂吸收了司法实践经验,顺应借贷领域的实践发展需要,扩大了合同编借款合同章的适用范围。
 
三、自然人之间提供借款行为效果的变化——“借款合同生效”修改为“借款合同成立”

作出上述修改的主要考虑为:
1.是避免产生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的争议;
2.是与民法典中定金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条文表述保持一致;
3.是为司法实践提供正确指引,在借款未实际交付以前,借款人也无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更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注意: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若其中一方非自然人的,即使属于民间借贷,也不适用该条款。
 
四、利率规则的变化——年利率上限24%改为lpr的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表明,最高利率的实际标准应当为年利率36%,最高司法保护标准为年利率24%。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不少意见提出该标准过高,建议民法典规定最高利率的具体标准,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两线三区”,大幅度降低最高利率。由于民法典作为基本法需要保持稳定性和兼容性,不适宜规定具体的利率标准,因此未就利率具体标准作出规定。
 
因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借贷领域的最高利率标准,以保证权威性和专业性,改为按中国人民银行每月发布lpr的四倍为利率上限。
 
五、借款合同利息规则的变化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将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借贷视为没有利息的适用范围,拓展到了所有借贷领域
 
拓展的主要原因为:
1.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通常情况下利息的计付是借款合同的核心内容,若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原则上可推定为当事人协商确定无需计付利息。
2. 从纠纷处理的角度来看,有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确实是当事人协商确定无需支付,有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可能是真的未经协商。
 
上述两种情形下,不仅纠纷的事实难以完全查清,而且可以参照的利率标准也难以确定,很难作出相对统一的裁判。故法律拟制规定为没有利息,不仅有利于指引当事人的行为,也有利于统一裁判结果,最终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六、其他关于民间借贷法律规定的变化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根据实践和理论的发展,删去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自然不能再作为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依据。目前,民法典中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相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零六条。
 
就是说,在民法典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以民法典的上述六个条文以及经修订完善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文为依据,这一点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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